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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 | 分析行政法院将上班途中越过中央线与自卸卡车相撞致死案认定为工伤的判决

依据韩国《工伤保险法》,行政法院作出判决:将上班途中驾车越过中央线、与自卸卡车相撞致死的事故认定为工伤,责令支付遗属补助和丧葬费补助。

1. 《工伤保险法》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本案原告是OO株式会社员工A某的妻子。

A某当时正驾驶私家车前往上班。

车辆越过黄色实线的中央线*,与恰好从对向车道驶来的自卸卡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

(*与临时超车时可以越过的虚线不同,实线绝对禁止越过。)

A某因本次事故死亡,A某的妻子主张该事故属于🔗工伤,向OO株式会社请求支付遗属补助及丧葬费。

但OO株式会社以“经审查,A某驾驶过程中越过中央线这一违反法令的行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伤”为由,作出了不予支付决定。

对此,A某的妻子就该决定提出了再审查申请,但均被驳回,随后以“本次事故属于上班途中的灾害,不能断定是由A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犯罪行为所致”为由,对OO株式会社提起了诉讼。

《工伤保险法》相关法令及判例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工伤认定标准)

① 劳动者因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事由而发生负伤、疾病或残疾,或者死亡的,视为工伤。但业务与灾害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除外。

3. 通勤灾害

甲. 使用事业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或与之相当的交通工具等,在事业主支配管理下通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乙. 其他以通常路线和方法通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③ 第1款第3项乙目的事故中,存在偏离或中断通勤路线的情形时,对该偏离或中断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其后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视为通勤灾害。但偏离或中断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且存在总统令规定的事由的,视为通勤灾害。

④ 对于通勤路线和方法不固定、且属于总统令规定情形的职种,不适用第1款第3项乙目规定的通勤灾害。


▣ 相关判例

劳动者为执行业务而驾驶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若可认为该事故处于劳动者为执行业务驾驶过程中通常伴随的危险范围之内,则不得仅凭该事故系因越过中央线而发生这一情形,就轻率地断定其不属于工伤,而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经过与情形、驾驶人的驾驶能力等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予以判断。

- 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22年5月26日宣判2022두30072号判决等

2. 《工伤保险法》诉讼,法院的判断如何?

就《工伤保险法》相关问题审理本案的行政法院,就A某妻子所请求的遗属补助及丧葬费,判决OO株式会社应撤销不予支付处分。

首先,A某是在前往工作单位的路线上遭遇本次事故,出发时间也处于通常能够按上班时间到达的正常时间段,因此法院认定这属于上班途中的事故。

此外,A某未醉酒驾驶,查看警方制作的交通事故报告书时,与引发事故原因相关的驾驶人因素也被记为“不明”,因此法院说明未发现A某存在勉强驾驶或故意引发事故的情形。

因此,法院阐明判决理由:A某越过中央线,是在冬季昏暗的清晨时段、在结构上事故可能性较高的国道上行驶时因单纯疏忽所致,难以认为A某越过中央线属于本次事故的重大过失,也不能将其判断为《工伤保险法》所规定的不视为工伤的例外事由——犯罪行为。

3. 《工伤保险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我们分析了行政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法》的一则判决——上班途中越过中央线、与自卸卡车相撞事故致死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向公司请求工伤损害赔偿时,与其单纯罗列自身立场,不如明确证明公司违反了注意义务、雇主负有责任,这一点更为重要。

此外,根据受害情况请求适当的损害赔偿额也很有必要。

由于这一过程十分复杂,建议与在工伤问题方面具有丰富知识的专业律师咨询并寻求法律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劳动工伤组以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损害赔偿专业律师、民事专业律师为中心积极协助委托人,如需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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