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原审的判断

- 2.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3.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

1.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原审的判断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的原告A与被告已决定出售涉案不动产并分配变卖价款。
在希望通过诉讼对共有物进行裁判分割的当事人中,原告A向被告B、C、D、E、F、G、H、I提起了🔗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
在此,H和I是未成年人,因此法定代理人为亲权人G。
直至该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的原审阶段,G一直作为H和I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实施诉讼行为。
审理该诉讼原审的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以G具有代理未成年被告H和I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定代理权为前提,对本案实体作出判断,并据此确定了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中各受分配人的分配比例。
2.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然而,审理上告的韩国大法院撤销了该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韩国《民法》第921条规定的利益相冲突行为
首先,韩国大法院将韩国《民法》第921条列为参照条文。
利益相冲突行为是指从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看,可能导致亲权人与其子女之间,或数名受同一亲权约束的子女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并不考虑亲权人的意图或行为结果是否实际造成利益冲突。(参见韩国大法院1996.11.22.宣判的96다10270号判决等)
不过,从程序的客观性质来看,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可能导致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因此,如数名未成年人与其亲权人均成为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的当事人,则须为每名未成年人选任特别代理人,并由特别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实施诉讼行为。
如亲权人作为数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则违反韩国《民法》第921条;除非获得未成年人的合法追认,否则该诉讼行为应属无效。
这里所称的追认,是指事后补正韩国《民法》上法律行为的瑕疵,使其效力完备。
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前段和第60条
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前段和第60条,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或实施诉讼行为所需权限的授予存在瑕疵时,法院应指定期限,命令予以补正。
法律规定,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或实施诉讼行为所需权限的授予存在瑕疵的人实施诉讼行为后,如经补正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该诉讼行为将追溯至实施时发生效力。
因此,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欠缺法定代理权,除非明显无法补正该瑕疵,否则法院有义务指定期限并命令予以补正。
韩国大法院还判示,法定代理权也可在上诉审中予以补正。(参见韩国大法院2024.4.12.宣判的2023다313241号判决)
因此,韩国大法院认为,审理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的原审法院本应命令当事人予以补正;在为H和I选任特别代理人后,应向这些特别代理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并由其代理上述被告实施诉讼行为。
3.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
该案争点所涉判决,是一项就应如何从法理上解释韩国《民法》第921条规定的利益相冲突行为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是因共有人之间未能就分割方法达成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基于这一诉讼特点,所有被告之间均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有共有人均须成为诉讼当事人。
也就是说,该判决认为,如相关人员为未成年人,应为所有未成年人选任特别代理人,由特别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中,应对方式不同,委托人的利益也可能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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