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 - 被告的第一次追缴处分
- - 被告的第二次追缴处分——制定内部裁量准则
- - 被告的第三次追缴处分——制定修订准则
- 2.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3.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行政法院的判决如何?

- - 关于处分的程序违法
- - 关于逾越·滥用裁量权
- 4.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本案的原告A某(以下称原告)是OO疗养医院的开设名义人兼担任院长的医生,被告则是欲向原告追缴疗养给付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称被告)。
被告的第一次追缴处分
OO疗养医院是非医疗人员将持有执照的医疗人员安排为挂名负责人后开设并运营的、即所谓的🔗事务长医院。
该事实被查明后,被告以原告“受雇于违反《医疗法》开设医疗机构的B某并从事了医疗行为”为由,作出了将其在职期间领取的疗养给付费用 约50亿韩元全部予以追缴的处分。
对此,原告主张雇用自己的人是医生C而非非医疗人员B,因此追缴处分的事由不成立,且存在逾越·滥用裁量权的违法,并提起了要求撤销处分的诉讼。
对此,第一审法院认为处分事由均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但是,针对原告的上告,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有所不同。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不考虑OO疗养医院所实施的疗养给付内容与费用额,以及在开设及运营过程中开设名义人的作用和违法程度等情况下,向开设名义人征收疗养给付费用全额,属于逾越·滥用裁量权”,据此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的决定。
被告的第二次追缴处分——制定内部裁量准则
本案之后,被告新制定了《非法开设疗养机构追缴决定额减额·调整业务处理指针》,作为对事务长医院所领取疗养给付费用进行不当得利征收时适用的准则。
据此,被告以“按部分减轻后的金额作出再追缴决定”为由,对原告作出了再追缴约39亿韩元的处分。
原告提起了请求撤销该处分的诉讼,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新制定的准则难以认定具有客观合理性,若机械地适用该准则作出处分,征收金额相较于义务违反的内容过重,将丧失妥当性。
被告的第三次追缴处分——制定修订准则
此后,被告新制定了修订公团负担金减轻项目与比例的《非法开设机构处分(减免)业务处理指针》。
被告说明,该准则的目的在于,综合考虑是否自首申报或是否参与违法等因素,在事务长医院不当得利追缴决定金额中确定疗养给付费用及健康检查费用追缴决定金额的减轻比例。
被告依据该指针将原告的减轻比例确定为60%,通知将对原告的追缴金额减轻至约20亿韩元,原告对此提起了行政诉讼。
2.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旧《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不当得利的征收)
① 公团对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领取保险给付的人,或领取保险给付费用的疗养机构,征收相当于该给付或给付费用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
事务长医院是指违反现行《医疗法》关于非医生不得开设医院的规定,由并非法人的个人开设医院后雇用医生进行运营的情形。
如果在不具备开设资格的情况下仍开设或运营事务长医院,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 《医疗法》第30条(开设)
② 非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人,不得开设医疗机构。
1. 医生、牙科医生、韩医师或助产士
2.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3. 以医疗业为目的设立的法人(以下称“医疗法人”)
4. 依据民法或特别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5. 依据《政府投资机构管理基本法》规定的政府投资机构、依据《地方公企业法》的地方公社,或依据《韩国报勋福祉医疗公团法》的韩国报勋福祉医疗公团
3. 《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行政法院的判决如何?
在《国民健康保险法》诉讼中,原告提出了两项主张。
第一,原告主张,在作出本案处分时未设定·公布处分标准,且未提示处分的依据和理由,从而违反了《行政程序法》。
第二,原告主张,被告制定的指针缺乏客观合理性,属于逾越·滥用裁量权。
审理本案的行政法院针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作出了如下判决。
关于处分的程序违法
行政法院判决称,“被告在作出本案处分之前已制定各项指针,综合考虑处分书中记载的内容、相关法令以及作出处分的整个过程等,足以充分知悉处分的依据和理由,因此原告主张的程序违法没有理由”。
关于逾越·滥用裁量权
根据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进行不当得利征收时,应当考虑疗养机构所实施的疗养给付内容(是否由具备资格的医疗人员施行、是否存在过度诊疗等)以及医疗机构开设·运营过程中开设名义人的作用和违法程度等因素来行使裁量权,若不考虑这些因素而进行征收,则属于逾越·滥用裁量权的处分,构成违法行为。(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20年6月4日宣判的2015두39996号判决等)
被告据此再次修订裁量准则并制定了指针,行政法院判断认为,该指针扩大了对像原告这样的开设名义人的减轻比例范围,原告将受到的不利益并不大。
此外,该指针根据不当请求金额细分并具体化为25个区间,使追缴金额可依据违反程度而有所不同,因此行政法院判断认为,该指针忠实地反映了被告在行使自身裁量权时应予考虑的事项。
进而,即便依据被告制定的指针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减轻,但整个疗养给付费用本身合计仍超过约50亿韩元的巨额,因此该追缴处分是因为原告行为的违法性相当严重,而非因被告的指针缺乏客观合理性、难以认定属于逾越·滥用裁量权,故驳回原告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