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具体情况如何?

- -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相关法令与判例有哪些?
- 2.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法院如何判断?

- 3.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具体情况如何?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相关争议当事人,是一名因酒驾被移送刑事审判的被告人。
被告人饮酒后叫了代驾,并亲自驾车前往距离稍远的代驾司机所在地点。
然而,代驾司机发现被告人车辆前轮受损后拒绝驾驶,被告人为查明受损原因报了警。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查获了被告人的酒驾行为。
当时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0.171%,且其驾驶过程中曾撞上停车场外墙,预计将面临较重处罚。
因此,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律师以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警察询问其是否酒驾时陈述“虽然记不太清,但好像是这样”为由,主张这属于法律上的减轻处罚事由——自首。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相关法令与判例有哪些?
🔗酒驾处罚案件中,如果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这一规定载于韩国《刑法》。
▣ 韩国《刑法》第52条
① 犯罪后向侦查机关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 相关判例
韩国《刑法》第52条第1款所称“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负有侦查职责的机关申报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作出请求处理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侦查机关因履行职务提出的询问或调查作出回应并陈述犯罪事实,仅属于自白,并不构成自首。此外,由于自首在犯罪人向侦查机关作出意思表示时成立,仅有内心意思尚不足够,必须对外表示方可认定。
- 韩国大法院2011. 12. 22.宣告的2011도12041号判决
2.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法院如何判断?
关于韩国《刑法》中的自首,被告人的律师主张,被告人在警察调查过程中陈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属于减轻处罚事由,但法院未予采纳。
首先,案发后报警的人并非被告人,而是应被告人要求报警的女友,
此次报警是为了处理导致车辆前轮受损的事故,因为代驾司机因该损坏拒绝驾驶,故法院说明这不属于主动申报。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在接到上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察调查交通事故时,曾陈述自己没有驾驶或者没有做错任何事,直到之后的警方调查过程中才承认酒驾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3.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地方法院关于韩国《刑法》中自首问题的一项判决。该判决认为,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陈述犯罪事实仅属于自白,不认定为自首。
酒驾会依照韩国《道路交通法》受到严格处罚。
在因涉嫌酒驾接受警方调查前,若主动申报自己的犯罪行为,即自首成立,并可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减轻处罚事由,从而可能获得减刑。
但自首并不意味着当然能够获得减刑。
韩国大法院曾判决:“在必要减轻的情形下,一旦认定存在减轻事由,就必须依照韩国《刑法》第55条第1款进行法定减轻;而在裁量减轻的情形下,即使认定存在减轻事由,法官也可以依照韩国《刑法》第55条第1款进行法定减轻,也可以不予减轻。” (参见韩国大法院2021. 1. 21.宣告的2018도5475号全体合议庭判决)
因此,如果涉嫌酒驾,尽快聘请专业律师共同处理案件可能更为有利。
大倫律師事務所运营🔗酒驾·交通事故应对组,竭尽全力为因酒驾被移送刑事审判的委托人提供协助,力求使其最大限度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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