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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法》中的自首 | 地方法院关于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陈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的判决分析

根据韩国《刑法》,自首可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下面分析一项认定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陈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的判决。

CONTENTS
  • 1.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具体情况如何?
    • -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相关法令与判例有哪些?
  • 2.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法院如何判断?
  • 3.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具体情况如何?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相关争议当事人,是一名因酒驾被移送刑事审判的被告人。

被告人饮酒后叫了代驾,并亲自驾车前往距离稍远的代驾司机所在地点。

然而,代驾司机发现被告人车辆前轮受损后拒绝驾驶,被告人为查明受损原因报了警。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查获了被告人的酒驾行为。

当时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0.171%,且其驾驶过程中曾撞上停车场外墙,预计将面临较重处罚。

因此,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律师以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警察询问其是否酒驾时陈述“虽然记不太清,但好像是这样”为由,主张这属于法律上的减轻处罚事由——自首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相关法令与判例有哪些?

🔗酒驾处罚案件中,如果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这一规定载于韩国《刑法》。

韩国《刑法》第52条

① 犯罪后向侦查机关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相关判例

韩国《刑法》第52条第1款所称“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负有侦查职责的机关申报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作出请求处理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侦查机关因履行职务提出的询问或调查作出回应并陈述犯罪事实,仅属于自白,并不构成自首。此外,由于自首在犯罪人向侦查机关作出意思表示时成立,仅有内心意思尚不足够,必须对外表示方可认定。

- 韩国大法院2011. 12. 22.宣告的2011도12041号判决

2.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法院如何判断?

关于韩国《刑法》中的自首,被告人的律师主张,被告人在警察调查过程中陈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属于减轻处罚事由,但法院未予采纳。

首先,案发后报警的人并非被告人,而是应被告人要求报警的女友

此次报警是为了处理导致车辆前轮受损的事故,因为代驾司机因该损坏拒绝驾驶,故法院说明这不属于主动申报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在接到上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察调查交通事故时,曾陈述自己没有驾驶或者没有做错任何事,直到之后的警方调查过程中才承认酒驾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3. 韩国《刑法》中的自首,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地方法院关于韩国《刑法》中自首问题的一项判决。该判决认为,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陈述犯罪事实仅属于自白不认定为自首

酒驾会依照韩国《道路交通法》受到严格处罚。

在因涉嫌酒驾接受警方调查前,若主动申报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成立,并可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减轻处罚事由,从而可能获得减刑。

但自首并不意味着当然能够获得减刑。

韩国大法院曾判决:“在必要减轻的情形下,一旦认定存在减轻事由,就必须依照韩国《刑法》第55条第1款进行法定减轻;而在裁量减轻的情形下,即使认定存在减轻事由,法官也可以依照韩国《刑法》第55条第1款进行法定减轻,也可以不予减轻。” (参见韩国大法院2021. 1. 21.宣告的2018도5475号全体合议庭判决)

因此,如果涉嫌酒驾,尽快聘请专业律师共同处理案件可能更为有利。

大倫律師事務所运营🔗酒驾·交通事故应对组,竭尽全力为因酒驾被移送刑事审判的委托人提供协助,力求使其最大限度获得减刑。

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到访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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