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建筑物销售法诉讼,具体情况如何?

- - 建筑物销售法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建筑物销售法诉讼,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 - 法院判断的合同特别约定
- - 法院判断的解除权行使与原状恢复义务
- 3. 建筑物销售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建筑物销售法诉讼,具体情况如何?
本案原告与□□商铺建筑的所有人(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
当时,被告说明称“商铺2~4层已确定开设内科和皮肤科”,并在销售传单和商铺外墙上宣传了该内容。
为此,原告支付了高于同一商铺其他店面的销售价格签订了合同,同时在销售合同中设置了“如果商铺内的医院(内科、皮肤科)未能完成开业,原告即可解除合同”这一特别约定。
但在签订合同6个月后,仅“内科”开业,而由专科医生运营的“皮肤科”并未开业。
甚至连已开业的内科也反复开业与停业,未能稳定运营。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①违反了特别约定,遂②🔗解除销售合同并要求返还销售款,③并请求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支付店面相关税费及装修费用等,为此提起了诉讼。
但被告提出,该特别约定中所述的“开业”与是否为专科医生无关,指的是以内科和皮肤科为诊疗科目的医院开业,由于已开业的内科医院内已将皮肤科列为诊疗科目,因此不能认为其违反了特别约定,被告对此予以反驳。
建筑物销售法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韩国《关于建筑物销售的法律》
第6条之4(销售建筑物的合同撤销)
许可权者或销售经营者,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时,可以撤销与购买者之间的合同。
1.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依据第6条之2第1款的销售的情形
2. 违反第6条之3第1款或第2款进行转卖的情形
第10条(罚则)
① 未依据第5条第1款进行销售申报,或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进行销售申报并销售建筑物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亿韩元以下罚金。
2. 建筑物销售法诉讼,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审理该建筑物销售法相关诉讼的高等法院判称:“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请求,作为解除合同后的原状恢复,返还已支付的销售款”,从而支持了原告。
并就其理由作了如下说明。
法院判断的合同特别约定
法院首先审查了该销售合同的特别约定。
法院考虑到,药房的主要收入取决于医院开具的处方规模。也就是说,法院判断,特别约定中所载的、有内科和皮肤科专科医生常驻的医院,与没有专科医生诊疗的医院,在处方开具的规模和水平上必然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考虑到原告以远高于同一商铺其他单元的价格购买,法院认为原告是以专科医生将运营医院为当然前提而签订了合同。
因此,由于皮肤科专科医生运营的医院未能开业,且已开业的内科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也未进行正常水平的经营,可认定开业并未完成,故法院判决被告违反了特别约定。
法院判断的解除权行使与原状恢复义务
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特别约定为由行使了销售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可认为销售合同已合法解除。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在接受原告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的同时,负有向原告返还已支付销售款及法定利息的义务。
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考虑到合同中未另行约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