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著作权法,详细情况如何?

- - 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2. 著作权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著作权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著作权法,详细情况如何?
🔗著作权法案件的原告是电视剧制作公司A公司,被告则是接受A公司委托撰写电视剧剧本并签订使用合同的剧作家B先生。
通过该合同,A公司向B先生支付了撰写费等费用,B先生则在使用合同终止之前交付了电视剧企划案与剧本。
但直到合同终止时,仍未能确定电视剧的选角与播出编排。
对此,B先生向A公司寄送了内容证明邮件,主张“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于是,A公司主张该剧本的使用权归制作公司所有,并提起了剧本使用权确认之诉。
A公司主张“制作电视剧并对其进行销售与发行的使用权归本公司所有”,B先生则反驳称“此举侵犯了著作权”。
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著作权,是指对于表达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物,法律赋予其创作者在一定期间内独占使用该创作物,并可禁止他人擅自实施复制、公演、发行等行为的权利。
▣ 著作权法 第2条(定义) 1.“作品”是指表达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物。 2.“著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 31.“职务作品”是指在法人、团体或其他使用者(以下称“法人等”)的企划下,由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在职务上创作的作品。
第4条(作品的示例等) ① 本法所称作品,示例如下: 1. 小说、诗歌、论文、演讲、演说、剧本及其他语言文字作品 |
创作作品的人即成为著作者,但若著作者将著作权转让或由他人继承,则著作者与著作权人相分离。
2. 著作权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该著作权法相关诉讼的一审法庭认为,作为电视剧制作公司的A公司并不享有以作家B先生所撰写的剧本制作电视剧的使用权限,A公司的剧本使用权确认 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法庭认为,以使用合同终止之时为准,剧本的使用权限已经消灭。
制作电视剧的使用权限,并非不受限制的权利,而是受有效期限制的 权利,A公司的权限是只有在有效期内制作出电视剧时才被认可的权限,法庭如此说明。
具体审视A公司与B先生签订的合同可见,A公司的权利仅限于以B先生所撰写的剧本为基础制作的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与发行权。此外,“A公司若要以该剧本作为原作品创作二次作品,须事先取得B先生的许可;若以该剧本为基础播出电视剧,则应向B先生支付作品使用费”,合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该合同的目的在于由B先生撰写剧本、A公司利用该剧本制作电视剧,故B先生所创作剧本的权利归B先生所有。
对此进行二审的韩国高等法院同样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支持了B先生的主张。
二审法庭认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31号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必须是隶属于法人或团体等的从业人员在职务上创作的作品,而B先生并非隶属于A公司的从业人员,据此维持了原审的判断。
3. 著作权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韩国高等法院的一则判决:根据《著作权法》,与签订了剧本撰写及使用合同的作家之间的合同期满后,剧本使用权归作家所有,因此驳回了主张使用权的电视剧制作公司的请求。
随着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态日益多样,人们对著作权保护与作品合理使用的关注也随之提高。
然而,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十分复杂且棘手,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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