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的详细经过

- -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 2.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中下级审法院的判断

- 3.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中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4.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中大倫的应对策略

1.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的详细经过

围绕《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经过如下。
A某于2015年进入韩国一所教育大学就读,次年与同专业男生共同制作了“新生介绍资料”。
该资料包含女新生的姓名、年龄以及评价其外貌的语句等内容。
这份资料随后在只有男生参加的“见面会”上公开。他们传阅该资料,评价女学生的外貌,并表明自己是否对其有好感。
数年后,一名网民在网络社区发帖称这是A某所在大学的恶劣陋习,并曝光了“新生介绍资料”的存在,由此引发争议。
参与制作资料的该届男生还为此撰写并发布了道歉声明。
然而争议进一步扩大,相关内容开始被媒体报道后,主管教育厅开展了大规模监察。
监察结束后,教育厅认定A某制作了含有女学生外貌评价的资料,并在见面会上将其传阅,作为评价外貌和实施性骚扰的媒介。
教育厅随后认为,A某从教育大学毕业并获聘为小学教师后,违反了维护品位义务,因而对其作出“申诫”处分。
A某对此不服,提起了撤销申诫处分之诉。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第63条(维护品位义务)
公务员无论在职务内外,均不得实施有损其品位的行为。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第83条之2(纪律处分及附加纪律处分金事由的时效)
① 自纪律处分等事由发生之日起,经过下列各项规定的期间后,不得再提出纪律处分决议等要求。<修订于2021.6.8>
1. 纪律处分等事由属于下列任一项的:10年
2. 纪律处分等事由属于第78条之2第1款各项任一情形的:5年
3. 属于其他纪律处分等事由的:3年
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定义)
3. “侵犯平等权的歧视行为”,是指无合理理由,基于性别、宗教、残疾、年龄、社会身份、出生地区、出生国家、所属民族、容貌等身体条件,已婚、未婚、分居、离婚、丧偶、再婚、事实婚姻等婚姻状况,怀孕或生育,家庭形态或家庭状况,种族、肤色、思想或政治观点、刑罚效力已经消灭的前科、性取向、学历、病史等原因而实施的下列任一行为。
(四)性骚扰[在业务、雇佣或其他关系中,公共机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利用其职位或在与业务等有关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性意味的言行等使他人感到性屈辱或厌恶,或者因他人不服从带有性意味的言行或其他要求等而使其在雇佣方面遭受不利]的行为
原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52条(关于纪律处分事由时效的特例)
对教育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事由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尽管有《国家公务员法》第83条之2第1款、《地方公务员法》第73条之2第1款的规定,仍可自纪律处分事由发生之日起10年内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议。
4.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项(四)规定的性骚扰行为 (*已于2022年删除)
2.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中下级审法院的判断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A某的主张。
A某参与制作的涉案资料被用作见面会的工具。法院认为,综合各项情况,足以推断见面会期间,参加者曾作出包含评价女新生外貌等性骚扰因素的言行。
法院还指出,尽管涉案行为发生在A某获聘为公务员之前,但如果该行为在其获聘后损害了公务员的体面或声誉,仍可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法院同时指出,小学教师负责教育正处于性自我认同发展阶段的小学生,但该事件反映出对女性的扭曲性观念,因而损害了公众对小学教师的信任。
诉讼过程中,A某主张,根据韩国《国家公务员法》,自纪律处分事由发生之日起经过3年后,不得再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议,因此在超过3年后作出的涉案处分并不妥当。
但下级审法院也驳回了A某的这一主张。
原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52条曾规定,因“《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项(四)规定的性骚扰行为”而实施纪律处分的,其时效为“10年”。
下级审法院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规定的性骚扰,因此应适用10年的时效,涉案处分也属正当。
3.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中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审理这起围绕《国家人权委员会法》产生的案件后,作出了与下级审法院不同的判断。
大法院撤销了驳回A某上诉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大法院首先指出,A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规定的“性骚扰”。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将“公共机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利用其职位,或在与业务等有关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性意味的言行等使他人感到性屈辱或厌恶的行为”规定为性骚扰。
大法院重点审查了该条款中的“公共机构从业人员”这一表述。
大法院认为,A某当时是教育大学在校生,并非执行公共机构业务,而只是基于合同或法律上的原因接受公共机构提供一定服务的人。
也就是说,事发时A某并非与公共机构建立一定关系并执行相关业务的人,因此涉案违纪事实也不能被认定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规定的性骚扰行为。
大法院还说明,原审法院误解了有关性骚扰行为主体等方面的法律原理,并因此作出了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故指出这一问题的上告理由成立。
4.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诉讼中大倫的应对策略
我们分析了韩国大法院的一项判决,该判决认为,身为小学教师的A某在教育大学就读期间实施的违纪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规定的“性骚扰”。
通过此次大法院判决,我们了解到,相关“纪律处分时效”会因法律条文解释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正在准备纪律处分相关行政诉讼的人士而言,可以说这是务必要认真看一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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