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综合不动产税,详细情况如何?

- - 综合不动产税,相关法令与判例如何?
- 2. 综合不动产税,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综合不动产税,大倫的策略如何?

1. 综合不动产税,详细情况如何?
本案原告A某是一家从事制造及销售业务的公司代表,购入OO公寓后,将该公寓登记为其法人总部并用作办公室。
在此期间,三成税务署对其征收了约2700万韩元的综合不动产税和约550万韩元的农渔村特别税。
对此,A某主张该公寓用作办公室,自来水和燃气用量几乎为零,因而不属于住宅,也不属于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遂以三成税务署署长为被告,提起了请求撤销综合不动产税等课税处分的诉讼。
综合不动产税,相关法令与判例如何?
综合不动产税是指对于持有超过一定标准的土地和住宅的所有者,除地方自治团体征收的综合土地税之外,由国税厅另行适用累进税率征收国税的制度。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第1条,该法说明其立法目的在于:对持有高额不动产者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提高不动产持有相关税负的公平性,促进不动产价格稳定,从而谋求地方财政的均衡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合不动产税法》所规定的 “住宅”,是指供成员能够长期进行独立居住生活的结构的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及其附属土地。(《住宅法》第2条)
■ 相关判例
综合不动产税法以持有高额不动产作为负税能力依据,从这一立法宗旨来看,某建筑物即便暂时被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只要其结构、功能或设施等本来即为居住用途、处于适合居住的状态,且居住功能照原样得以维持、管理,本人或第三人随时可将其用作住宅,那么将其视为住宅是妥当的
- 关于转让所得税课税处分的韩国最高法院2005. 4. 28. 2004 14960判决
2. 综合不动产税,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综合不动产税相关诉讼的韩国行政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
法院认为,A某所有的公寓虽被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但由于居住功能照原样得以维持,因而属于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的住宅。
审判部虽认可A某实际上并未将该公寓用于居住,但认为该公寓的结构、功能或设施等本来即按居住用途设计,且在课税基准日当时,也具备可供家庭成员长期独立居住生活的结构。
此外,对于A某主张的‘公寓的自来水、燃气、电力用量几乎未产生’这一点,法院判决认为,这只是取决于A某主观的使用意愿,并不能因此认定公寓的居住功能已发生显著变化或已丧失。
因此,法院判断认为,该公寓属于成为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的住宅,故三成税务署的综合不动产税征收属于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