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案件详细经过

- -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应了解的法律规定
-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下级法院如何判决?

- 3.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韩国大法院如何判决?

- 4.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案件详细经过

就韩国《刑事诉讼法》提出异议的是因涉嫌违反韩国《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而被起诉受审的A某。
诉讼的起因如下。
警方接到A某熟人的举报,称“A某似乎偷拍了同车女性的下半身并进行了传播”。
警方从该熟人处取得相关照片并完成参考人调查后,取得了针对A某的搜查扣押令状。
令状中记载:“A某使用手机偷拍女性身体后予以传播,有必要查明犯罪证据”。
此后,警方来到A某住所前,告知其令状已签发,并要求其配合搜查车辆。
警方在停车场等待A某时,目击一个鞋袋从难以确定具体门牌的一户住宅中掉落。
袋内装有硬盘和SSD卡。根据当时情况,接到警方电话的A某将其扔下的可能性最大。
警方遂询问A某鞋袋是否属于他本人,但A某回答并非其所有。
但A某的妻子表示鞋袋是她的,不知道袋内物品属于谁。
警方将袋内的两个存储介质作为本案遗留物予以扣押。
此后在分析过程中,警方分别从依据令状扣押的PC和作为遗留物扣押的SSD卡中发现了非法拍摄物。
相关视频中包含A某与多名女性裸体发生性关系的画面。
接手案件的检察机关以A某涉嫌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并非法拍摄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画面为由提起公诉。
不过,最初由A某熟人举报的嫌疑,即A某偷拍部分女性的下半身并予以传播的嫌疑,并未被列为起诉罪名。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应了解的法律规定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扣押)
①法院在必要时,只限于可认定与被告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扣押证据物或认为应予没收的物品。但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扣押、搜查、勘验)
①检察官在侦查犯罪所必需时,如有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形,只限于可认定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依据向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后取得的令状实施扣押、搜查或者勘验。
②司法警察官在侦查犯罪所必需时,如有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形,只限于可认定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向检察官提出申请,并依据地方法院法官根据检察官申请签发的令状实施扣押、搜查或者勘验。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无令状扣押)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遗留的物品,以及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自愿提交的物品不凭令状予以扣押。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下级法院如何判决?
在有关韩国《刑事诉讼法》的审理中,一审法院认定A某的非法拍摄嫌疑有罪。
法院认为,这些视频确系未经对方同意拍摄的非法拍摄物。
但对于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嫌疑,法院以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为由,判决无罪。
然而,上诉审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
上诉审法院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警方取得搜查扣押令状时,A某涉嫌“在车辆内偷拍女性身体”。
但检方以其涉嫌“非法拍摄性行为场景”提起公诉,作为证据提交的PC和SSD卡中存储的非法拍摄物也并非女性下半身照片,而是性行为视频。
上诉审法院指出,只有与令状签发依据的涉嫌事实相关的犯罪,相关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罪证据。
也就是说,要使该PC中的视频作为定罪证据,侦查机关本应并非基于“A某偷拍女性下半身”这一嫌疑,而是基于“A某非法拍摄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场景”这一嫌疑取得搜查扣押令状。
此外,上诉审法院还认为,“SSD卡”也不具备证据能力。
其理由是,在检索SSD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A某的参与权;如果发现与本案涉嫌事实无关的文件,则应另行申请并取得搜查扣押令状,但侦查机关并未这样做。
法院指出,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发现了难以认为与涉嫌事实相关的SSD卡文件,但A某未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也未获得领取所取得文件详细清单的机会。
法院还补充指出,SSD卡中发现的文件与PC文件一样,在拍摄对象、作案时间、拍摄经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难以认定其与令状所载涉嫌事实存在具体、个别的关联。
不过,对于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嫌疑,上诉审法院认为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似乎具有可信性,推翻原审作出的无罪判决,改判有罪。
3.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韩国大法院如何判决?
在韩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审理中,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不同于上诉审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作出不同判断的是“SSD卡”的证据能力问题。
韩国《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在扣押“遗留物”之前或之后取得令状,因此,即使遗留物与被告人的案件没有明确关联,也可以实施扣押、搜查。
韩国大法院还说明,对于遗留物,与依据令状扣押的物品不同,不能断定存在“被扣押人”,因此不能认为扣押对象或范围受到限制,也不能认为享有参与权者的参与必不可少。
韩国大法院还表示,原审法院误解了有关扣押遗留物的法理,错误否定了SSD卡文件的证据能力,因此应对该部分重新进行审理。
4. 刑事诉讼法相关案件,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对于“遗留物”,韩国大法院判决认为,除非存在持有人已将其遗失且侦查机关对此能够充分知悉的特殊情形,否则不能认为扣押对象、范围受到限制,也不能认为享有参与权者的参与必不可少。本文对此作了分析。
“遗留物”是指某人遗忘后放置或留下的物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理解为遗留在与犯罪有关地点的物体。
韩国大法院通过本次判决再次明确,对于遗留物,不适用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关于仅可对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实施扣押、搜查、勘验的规定。
对于“遗留物”虽为查明案件线索的关键证据,却像本案一样因程序问题而被排除在定罪证据之外的案件,看来可以在上诉审或上告审中再次请求法院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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