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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继承 | 地方法院认定负有投资款偿还责任的亡者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也应偿还投资款的判决

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死亡后继承中,即使放弃继承已获受理,若擅自使用了遗产,则视为已作出单纯承认,因此应偿还亡者生前的投资款。

1. 死亡后继承,详细情况如何?

在死亡后继承纠纷中,以亡者的继承人为对象提起投资款返还诉讼的原告A某,是遭到亡者投资诈骗的被害人。

A某(以下称原告)在与亡者B某签订接手网店并接受在线营业咨询服务的合同后,向B某支付了7,900万韩元。

签订合同时,B某约定:“若网店经营3个月期间纯收益不足3,000万韩元,将返还7,900万韩元”。

然而接手后纯收益未达到3,000万韩元,B某承诺向A某返还7,900万韩元。

然而此后5天,B某自行结束了生命,其继承人有配偶C某及子女。

A某为追回被骗取的投资款,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帮助下,以B某的继承人即配偶C某(被告)为对象,提起了请求支付7,900万韩元的诉讼。

但C某抗辩称自己与子女均已获得放弃继承的受理审判,因此不负投资款返还责任。

死亡后继承,相关法令是什么?

将死亡后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的🔗继承有三种方法。

继承人可以在获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选择以下继承方法中的一种。

(※ 超过3个月则视为已作出单纯承认。)

■ 单纯承认

单纯承认是指继承人承继全部遗产。

▣ 韩国《民法》第1025条(单纯承认的效力)

继承人作出单纯承认时,无限制地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 韩国《民法》第1026条(法定单纯承认)

有下列各项事由的,视为继承人已作出单纯承认。

1. 继承人对遗产实施处分行为时

2. 继承人未在第1019条第1款规定的期间内作出限定继承或放弃时

3. 继承人在作出限定继承或放弃后,隐匿遗产、不正当消费遗产或故意不将其记入财产目录时

■ 放弃继承

是指继承人不承继被继承人的全部权利、义务。

经家庭法院受理放弃继承后,该继承份额按未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归属。

■ 限定继承

是指以在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承认继承。

经家庭法院受理限定继承后,须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积极遗产的清偿程序。

2. 死亡后继承,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审理与死亡后继承纠纷相关的投资款返还诉讼的地方法院,支持了原告A某。

审判庭判断称:“虽然认定被告与子女已获得放弃继承的受理审判,但被告被视为已作出单纯承认,应认为被告单独继承亡者的财产”。

据法律救助公团通过金融交易信息提交命令确认,自B某死亡次日起,分五次共有350万韩元汇入C某的账户,且该款项均被查明由C某用于生活费等。

据此,审判庭依据韩国《民法》第1025条和第1026条,认为继承人处分遗产时视为已作出单纯承认,并表示:“虽然被告放弃了继承,但认定其在放弃继承前擅自消费了亡者的财产,故被告的放弃继承无效,视为已对亡者的继承作出单纯承认”。

因此审判庭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亡者约定的投资返还款7,900万韩元及迟延利息”。

调查该案件的法律救助公团补充称:“若加害人存在构成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成员,则有必要仔细审查其财务关系,并需要慎重审查是否存在遗产处分、不正当消费等法定单纯承认事由”。

3. 死亡后继承,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这是一起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在死亡后继承纠纷中,负有投资款返还义务的亡者继承人若擅自处分遗产,则视为单纯承认,因而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继承相关纠纷表面上看似简单的法律行为,但根据案情也可能变得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具有继承纠纷解决经验与专业知识的继承专业律师的协助是明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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