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详细情况如何?

- -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关法令与判例有哪些?
- 2.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详细情况如何?
提起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关诉讼的A某,向其丈夫的同事——演员B某请求了精神损害赔偿。
据A某称,二人在出演同一场演出的过程中日渐亲近,并主张双方一同兜风、入住汽车旅馆等,建立了不正当关系。
对此,A某主张B某与自己的配偶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生活,并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故请求3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然而,B某一方对此予以反驳,主张双方只是话剧界前后辈关系,仅是倾诉过烦恼而已,并未与A某的丈夫交往过。
此外,虽然确有因醉酒而短暂进入汽车旅馆的事实,但并未发生性关系,B某如此主张。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关法令与判例有哪些?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男性)的索赔诉讼,可就精神损害请求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婚外情持续期间、婚外情行为的程度、与配偶的婚姻持续期间、婚姻破裂程度、有无子女等各种情况予以确定。🔗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器,可大致计算出精神损害赔偿金。
▣ 韩国《民法》第840条(裁判上离婚事由)
夫妻中的一方在存在下列各项事由的情况下,可向韩国家庭法院请求离婚。
① 配偶有不正当行为时
②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③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极为不当对待时
④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极为不当对待时
⑤ 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时
⑥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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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的地方法院认定,A某的丈夫与B某之间存在不正当行为。
法院认为,B某曾向A某的丈夫发送过“想你”的信息,当时B某问“我们是什么关系?”,A某的丈夫回答“婚外情”,法院以该对话内容为依据,认定难以将其单纯视为同事或前后辈之间的对话。
此外,法院解释称:“综合一同兜风、入住汽车旅馆等情况来看,即使未发生性关系,这一系列行为也属于背弃夫妻间信任义务、可能致使夫妻关系破裂的不道德行为。”
接着,法院表示:“综合考虑A某与丈夫的婚姻生活期间、子女等家庭关系、不正当行为的内容与期间,以及不正当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影响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定为1,500万韩元。”并作出了A某部分胜诉的判决。
3. 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这是一起地方法院的判决:其认为,就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即使未发生性关系,只要一同入住汽车旅馆等不正当行为明确,便认定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本次判决扩大了婚外情的认定范围,预计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将成为重要先例。
若想通过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收集能够证明婚外情行为的证据是关键。仅凭情况证据并不充分,还需要通话录音、对话内容、住宿场所出入的CCTV资料等客观且有效的证据。但是,若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在法庭上不会被采纳,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合法收集资料,并周密地准备诉讼。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证据调查组与🔗离婚诉讼组通力协作,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所需的资料进行审查、收集,并运用于审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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