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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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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诉讼 | 关于企业虚假披露与股价下跌之间相关关系的最高法院判决分析

就损害赔偿诉讼,本文将分析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除非有明确依据证明企业的虚假披露未对股价下跌产生影响,否则应认定其产生了影响。

CONTENTS
  • 1. 损害赔偿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如何?
  • 2. 损害赔偿诉讼,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 3. 损害赔偿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4. 损害赔偿诉讼,大倫的策略如何?

1. 损害赔偿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损害赔偿诉讼-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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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是数百名投资者。

他们在2014年至2015年间,取得了国内一家知名船舶企业A公司的股票。

问题始于当时A公司卷入财务造假嫌疑。

A公司被指控存在数万亿韩元规模的亏损,却隐瞒该情况,编制并披露了财务报表等。

承担A公司会计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未进行妥善的审计,对含有财务造假的报告出具了“适当”意见。

次年,媒体接连提出围绕A公司的多项质疑。

先是5月,有报道称A公司将出现2006年以来的首次亏损;随后7月,又刊登了A公司未将数万亿韩元的亏损计入财务报表而予以隐瞒的报道。

财务造假嫌疑正式浮出后,A公司股价暴跌。仅一天内,股价便以收盘价计从12,500韩元骤降至8,750韩元。

持续下跌的A公司股价,到8月末一度跌至5,750韩元。

为此,投资者们对A公司和B会计师事务所等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如何?

📌 相关法令

《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第162条(因虚假记载等的赔偿责任)

① 第159条第1项的事业报告书、半年报告书、季度报告书、重要事项报告书及其附件(会计审计人的审计报告除外)中,就重要事项存在虚假记载或表示,或者未记载或表示重要事项,致使事业报告书提交对象法人所发行证券的取得人或处分人遭受损害的,下列各号之人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 该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人以及提交当时该事业报告书提交对象法人的董事

2. 属于《商法》第401条之2第1项各号之一,并指示或执行该事业报告书等编制的人

3. 证明该事业报告书等的记载事项及其附件真实或准确并签名的注册会计师、鉴定人或专门从事信用评级的人等(含其所属团体),由总统令规定的人

4. 同意在该事业报告书等的记载事项及其附件中记载自己的评价、分析、确认意见,并确认了该记载内容的人

第170条(会计审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① 《关于股份公司等外部审计的法律》第31条第2项至第9项的规定,就善意投资者信赖事业报告书等所附会计审计人(含外国会计审计人。以下本条中相同)的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害时该会计审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准用之。

📌 相关判例

“在股票交易中,对象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形成股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对象企业事业报告书的财务报表经外部审计人会计审计后编制的审计报告,作为反映对象企业财务状况的最客观资料,向投资者提供、公开,并对其股价形成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在无特别情形的情况下,进行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应认定为:相信最能反映该对象企业财务状况的事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系正当编制并公开,并在认为股价理应据此形成的判断下,交易了该对象企业的股票。”(参见最高法院1997. 9. 12. 宣判96다41991判决、最高法院2016. 12. 15. 宣判2015다243163判决等)

2. 损害赔偿诉讼,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审理损害赔偿诉讼的下级审法院,其判断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即,法院判决A公司与B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作为投资者的原告支付赔偿金

但在金额方面,一审与二审的判断出现分歧。

首先,一审法庭判决赔偿102亿韩元,相当于原告所请求金额的约60%。

二审法庭同样表示,A公司等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害。

但就认定损害的“期间”,与一审意见不同。

二审法庭表示,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初之间发生的股价下跌不属于A公司的责任

2014年4月是A公司披露含有虚假内容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的次日,而次年5月初则是媒体报道“A公司将出现2006年以来首次亏损”的次日。

虚假事实披露后的一年多期间,此类事实未经媒体等提出质疑,因此难以断定虚假披露事实本身影响了股价下跌。

随着损害赔偿责任期间缩短,应向原告支付的金额也减少了约10亿韩元。

针对二审法庭的这一判决,原告与A公司、B会计师事务所均表示上告。

3. 损害赔偿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重新审理损害赔偿诉讼的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庭仅将2015年5月初以后发生的股价下跌计为损害存在错误

即,只要没有明确依据可认定A公司的财务造假事实未对股价下跌产生影响,就应视为产生了影响

但二审法庭以该期间A公司虚假披露相关信息等未为市场所知为由,认定股价下跌与虚假披露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法院补充指出,这一认定存在误解《资本市场法》上损害额推定相关法理的错误。

4. 损害赔偿诉讼,大倫的策略如何?

在股东就实施财务造假的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若无明确证据证明虚假披露未对股价下跌产生影响,则应视为产生了影响。本文对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进行了分析。

A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件,是当时轰动全国的议题之一。

由于股东众多,全国各地相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次最高法院的判决,预计也将对其他投资者的判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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