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死后继承,具体情况如何?

- - 死后继承,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死后继承,法院如何判断?

- 3. 死后继承,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死后继承,具体情况如何?
提起死后继承相关诉讼的原告A某在父亲去世后,继承了位于首尔瑞草区蚕院洞的建筑物等不动产。
A某将所继承不动产的价值评估为约141亿韩元后,申报并缴纳了约98亿韩元的继承税。
首尔地方国税厅在开展继承税调查期间,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A某继承的不动产进行鉴定评估,A某也委托了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首尔地方国税厅评估审议委员会将应以四家机构鉴定价额的平均值332亿韩元作为市价这一结果通知税务署长,税务署长据此向A某追加征收了约96亿韩元的继承税。
对此,A某以“对于继承财产,在不存在既有鉴定价额等资料时,课税机关无权委托鉴定评估”为由,提起了撤销继承税征收处分之诉。
此外,A某主张:“如果解释为课税机关在不存在既有鉴定价额的情况下仍可委托评估,就可能进行事后且任意的评估,导致课税机关恣意行使裁量权,并使纳税义务人在评估前无法预测课税额的范围,因此这违反租税法律主义。”据此,A某主张该法律违宪。
死后继承,相关法令有哪些?
死后继承时,可能发生与🔗继承税有关的争议。
尤其是,针对课税机关就所继承财产确定的鉴定价额提出异议的诉讼经常出现。相关法令如下。
▣ 韩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第60条(评估原则等) ① 根据本法征收继承税或赠与税的财产价值,按照继承开始日或赠与日当时的市价确定。 ② 第1款规定的市价,是指在不特定多数人之间进行自由交易时通常形成并获认可的价值,并包括征收价格、公开拍卖价格及鉴定价格等依照韩国总统令规定被认定为市价的价值。 ③ 适用第1款时,如难以确定市价,应考虑该财产的种类、规模及交易情况等,并将按照第61条至第65条规定的方法评估的价值作为市价。
第61条(不动产等的评估) ① 不动产应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任一方法进行评估。 1. 土地 2. 建筑物 4. 住宅 甲、该住宅没有公示住宅价格时 乙、公示住宅价格后,依照韩国《建筑法》第2条第1款第9项及第10项对该住宅进行大修或改造,导致不宜按照公示住宅价格评估时 |
2. 死后继承,法院如何判断?
关于死后继承,行政法院审理了为计算不动产继承税而委托外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是否适当的问题。法院表示:“即使不存在纳税义务人提出的鉴定价额等既有鉴定价额,课税机关也可以委托鉴定。”据此支持了课税机关。
审判庭说明:“继承税属于赋课课税方式的税种,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仅属于为课税机关作出调查决定而承担的协助义务。”“课税机关决定课税标准和税额时,租税债务即告确定。”
也就是说,收到继承税申报的课税机关负有调查并决定正当课税标准及税额的义务。法院认为,为此委托鉴定属于赋课课税方式下课税机关的正当权限。
对于A某提出的违宪主张,法院认为:“纳税义务人认为继承财产市价不明确时,可以自行委托两家以上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所得鉴定价额为准申报继承税。”“难以认为纳税义务人无法预测课税额的范围。”据此,法院认定该规定也不违反租税平等主义。
3. 死后继承,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文分析了行政法院就死后继承作出的一项判决,即对于市价不明的不动产,委托外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征收继承税属于适当。
对于公寓或办公住宅(Officetel),可以通过与类似标的进行比较来确定继承财产的市价;但高价建筑物或土地往往没有可供比较的标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以公示价格为准申报继承税,由此引发了此类法律争议。
为防范此类问题,通过咨询继承专业律师办理继承税申报程序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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