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虐待儿童杀害罪:具体案情经过如何?

- - 虐待儿童杀害罪:相关法令及判例
- 2. 虐待儿童杀害罪:下级审法院的判断

- 3. 虐待儿童杀害罪: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4. 虐待儿童杀害罪:大倫的应对策略

1. 虐待儿童杀害罪:具体案情经过如何?

涉嫌虐待儿童杀害罪的被告人是女性A女士。
A女士与男性B先生共同生活数年,一直维持事实婚姻关系。
二人当时共抚养3名子女,包括B先生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1名子女,以及二人同居期间所生的2名子女。
遭受虐待的是B先生与前妻所生的男童C某。
A女士看到C某不太听从自己的指示,行为有些散漫,因此一直承受着很大压力。
当时正值孕期的A女士流产后,将所有原因归咎于C某,并表现出强烈不满。
问题在于,A女士内心的这种不满最终演变为虐待儿童的犯罪行为。
A女士使用鼓槌、搁板支撑杆、塑料衣架等各种工具殴打C某。
她还用铅笔扎刺C某的腿部和身体200余次,对其实施虐待。
结果,正处于生长期的C某体重反而在短短1年内下降了近10kg。
遗弃和放任行为也在持续。A女士以居家学习为名不让C某上学,还将孩子关在房间里,要求其抄写。
就这样,C某的身心日渐衰弱。
案发前一天,C某同样被A女士击打身体多处数十次。A女士将C某绑在书桌前的椅子上,使其超过16小时无法动弹。次日,C某最终死亡。
韩国检察机关以涉嫌虐待儿童致死等罪名起诉A女士,并以涉嫌惯常虐待儿童等罪名起诉明知上述情况却予以默许的丈夫B先生。
虐待儿童杀害罪:相关法令及判例
📌 相关法令
《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4条(虐待儿童杀害、致死)
① 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人杀害儿童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7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人导致儿童死亡时,处无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有期徒刑。
《儿童福利法》第17条(禁止行为)
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各项所列行为。
3. 对儿童身体造成损伤或者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
5. 损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情感虐待行为
6. 遗弃受自己保护、监督的儿童,或者疏于提供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养育、治疗及教育的放任行为
《儿童福利法》第72条(惯犯)
惯常实施第71条第1款各项之罪的人,可在该罪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处罚。
📌 相关判例
“对于虐待儿童杀害罪,杀害故意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杀人罪的故意认定标准相同。认定虐待儿童杀害的故意,并不一定要具有杀害目的或有计划杀害的意图,只要认识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儿童死亡这一结果或存在该危险即可;这种认识或预见,无论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均可作为所谓间接故意而认定杀害故意。”(参见韩国大法院2001. 3. 9.宣告的2000도5590号判决等)
“另一方面,在被告人争辩称其实施犯罪时没有杀害故意的情况下,应综合考察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经过、犯罪动机、是否备有凶器及其种类和用法、攻击部位和反复程度、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性、犯罪后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等犯罪前后的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杀害故意。”(参见韩国大法院2023. 1. 12.宣告的2022도11245、2022보도52号判决等)
2. 虐待儿童杀害罪:下级审法院的判断
审理虐待儿童杀害罪的一审、二审法院认为,A女士没有“杀害”意图。
法院认为,对C某的压力和不满尚不足以成为杀害C某的动机。
法院还说明,难以断定将C某绑在椅子上、用衣架等物品殴打以及用铅笔扎刺等行为本身造成了死亡结果。
同时,考虑到C某在死亡两天前还曾外出购买并饮用饮料,死亡前不久也曾与A女士说话等情况,法院表示,A女士似乎也难以预见C某死亡这一结果。
此外,A女士在家中安装了家用摄像头,但在C某死亡前并未提前拆除,也没有销毁能够反映其虐待情形的各种证据。法院补充称,从这些情况来看,A女士作出了难以视为具有杀害意图者会实施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下级审法院对A女士适用的并非虐待儿童杀害罪,而是虐待儿童致死罪。
法院还认为,A女士惯常实施虐待、放任及遗弃儿童等嫌疑均足以认定,因此对A女士判处重刑。
法院也对C某的父亲、A女士的同居伴侣B先生判处了实刑。
下级审法院指出,B先生明知自己的儿子C某经常遭受殴打,却没有努力解决问题,反而体罚C某并对其辱骂,参与了虐待行为。
3. 虐待儿童杀害罪: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检察官要求重新审理虐待儿童杀害罪的上告,最终获得韩国大法院支持。
韩国大法院认为,有较大余地认定A女士对杀人具有未必故意。
韩国大法院首先说明,在虐待儿童杀害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杀害故意,则应考虑虐待儿童犯罪的特点,仔细审查被告人与被害儿童的关系、被害儿童的年龄、发育程度及健康状况等情况。
韩国大法院还说明,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被害儿童死亡前是否持续实施严重虐待,是否予以旁观或遗弃等犯罪前后的全部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虐待儿童杀害罪。
韩国大法院指出,自C某停止上学后至死亡前不久的约3个月内,其遭受虐待的程度进一步加重。
当时,C某的体重正在急剧下降,身体部分伤口因未能及时接受治疗而逐渐坏死,口腔内还遭受严重烫伤,甚至无法正常进食。
但A女士即使已经知道C某的健康状况达到严重程度,仍继续对其殴打数十次,还曾捆绑C某的身体。
韩国大法院认为,C某在死亡数日前健康状况便已恶化,因此如果再次持续实施严重虐待,A女士应当完全能够预见可能或有风险发生致命结果。
但韩国大法院指出,A女士无视这一情况,继续实施虐待,并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放任C某不管。
韩国大法院表示,原审对虐待儿童杀害罪中杀害故意的法律原理存在误解,并因此作出了影响判决的错误,故支持检察官的上告,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4. 虐待儿童杀害罪:大倫的应对策略
虐待儿童杀害罪于2021年3月新设。
这是因为一名16个月大的被收养儿童长期遭养父母虐待后死亡的所谓“郑仁事件”,推动了《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的修订。
对于虐待儿童杀害罪,与普通杀人罪一样,证明“故意性”最为重要。
如本案所示,各审判机关对“故意性”的判断会存在细微差异。采用何种证据及策略参加审判,必然会影响审判结果。
如果因相关嫌疑接受调查,或者作为被害人决定提出控告,必须寻求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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