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 -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法院如何判断?

- 3.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被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A某,约15年间在建筑机械承包·租赁企业B公司担任自卸卡车司机。
在此期间,A某共引发6起交通事故,每次B公司都通过汽车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
然而,A某离职后,B公司以“因A某违反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并由此导致保险费上涨”为由,主张“应支付加收的保险费1,885万韩元和自有车辆修理费400万韩元”,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对此,A某主张自己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因自卸卡车轮胎磨损以及按照公司指示进行的泥土超载*而发生的”,并为应对诉讼向大韩法律救助公团请求帮助。公团代理A某主张,就B公司的经营特点而言,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预定的保险事故,A某的事故也是工作中完全可能发生的通常事故。
此外,公团抗辩称,鉴于劳动者始终在承担事故风险的情况下工作,B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这种风险,保险费加收属于公司的责任。
*超载:指在卡车等车辆上超过最大装载量装载货物等。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企业的劳资问题方面,用人者能否对劳动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呢?对于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损害赔偿,由于《劳动基准法》等未作规定,因此须依据《民法》处理。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义务等,给用人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或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下,用人者可以对劳动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 《民法》第390条(债务不履行与损害赔偿) 债务人未按债务内容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债务人非因故意或过失而无法履行时,不在此限。
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第756条(用人者的赔偿责任) ① 使用他人从事某项事务者,对于受雇人在执行该事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用人者在受雇人的选任及事务监督上尽到相当注意时,或即使尽到相当注意仍会发生损害时,不在此限。 ② 代替用人者监督该事务者,也负有前项责任。 ③ 在前两项情形下,用人者或监督者可以对受雇人行使追偿权。 |
即使用人者可以对劳动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害。
韩国大法院曾判决:“一般而言,在用人者因与劳动者执行业务相关而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遭受损害,或因作为用人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损害的情形下,用人者应综合考虑该事业的性质与规模、设施现状、劳动者的业务内容、劳动条件或工作态度、加害行为的状况、用人者对加害行为的预防或损失分散的关照程度以及其他各种情况,仅在从损害公平分散的角度依诚信原则被认定为相当的限度内,才能对劳动者行使追偿权。”(韩国大法院1994年12月13日宣判,94다17246判决)
2.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法院如何判断?
审理该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地方法院表示“缺乏足以认定A某超出通常水平、特别违反注意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材料”,驳回了B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代理A某进行诉讼的公团律师说明称,“这是确认了即使因劳动者在执行业务中引发的通常交通事故导致保险费加收,也不能据此认定公司遭受了损害这一点的案例”,“对于劳动者冒着风险工作、其通常工作所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者承担责任”。
3.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在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地方法院关于劳动者对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负偿付加收保险费和车辆修理费责任的判决。
这一判决是能够对公司试图将加收保险费等费用不当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等公司职场霸凌行为敲响警钟的案例。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或给用人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但要获得对其正当性的认可,则需要通过客观材料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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