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损害赔偿诉讼,具体情况如何?

- - 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主张是什么?
- 2. 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如何判断?

- 3. 损害赔偿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损害赔偿诉讼,具体情况如何?
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为一直经营养殖场的A某,被告为在养殖场附近进行OO美术馆新建工程的B公司。
施工期间,A某的养殖场内包括10万条香鱼和210万条花鲈在内的众多鱼类死亡。
因此,A某主张B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造成了上述损害,并向B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主张是什么?
A某为证明损害接受了鉴定,并主张鉴定结果表明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和振动超过容忍限度,对养殖场造成了损害。
然而,B公司反驳称,A某的鉴定结果不可信。
首先,B公司指出,A某进行鉴定时并未实施水下噪声测量,而是任意在泡沫塑料上测量噪声。
此外,B公司主张,鉴定人任意降低了认定养殖鱼类受损的标准,并采用任意换算公式,导致水下噪声推算过程出现错误。B公司还主张,其另行委托技术研究院进行测量的结果与A某的鉴定结果不同,施工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并未超过容忍限度。
此外,B公司主张,其工程依据韩国《关于国土规划及利用的法律》实施,因此本案应适用韩国《关于公益事业用地等取得及补偿的法律》(以下简称《土地补偿法》),A某因而无权向B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2. 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如何判断?
审理损害赔偿诉讼的韩国高等法院认定B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但仅部分认可其责任范围。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审判庭认为,B公司施工现场产生噪声和振动这一事实不容否认,并根据鉴定人的鉴定结果,认定施工产生的噪声和振动超过容忍限度,对养殖场造成了影响。
审判庭认为,A某采用的鉴定方法适于测量噪声、振动及判断是否超过容忍限度,并认定B公司提交的自行委托鉴定未经法院进行,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
此外,审判庭认为,本案请求赔偿的是B公司造成的噪声和振动所致损害,因此不能适用《土地补偿法》*。
*依据《土地补偿法》请求补偿公益事业所致损害的情形,是指合法行使公权力导致财产遭受特别牺牲,却未对该损失予以补偿。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审判庭认定施工期间养殖场内鱼类死亡及生长迟缓的损害与施工现场的噪声和振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认为在计算A某的损失金额时,应当考虑因经营中断造成的收益损失。
但是,考虑到难以明确计算生长迟缓的鱼苗数量,也难以准确计算噪声和振动对鱼类死亡及生长迟缓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2*,将具体损失金额认定为鉴定人计算金额的30%。
此外,审判庭认为,A某在施工期间未调整养殖环境,并在鱼类死亡后再次投放养殖*等,其经验不足对鱼类死亡产生了影响,因此将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为全部损失金额的40%。
*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2:在损害发生的事实得到认定,但难以证明具体金额时,法院可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投放养殖:将鱼苗(幼鱼)或贝苗(幼贝)移入养殖场并开始养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