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 考虑为投用异丙酚而接受33次内窥镜检查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后判处缓刑

现分析地方法院对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而被交付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考虑其犯罪动机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

1. 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详细情况如何?

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而被交付审判的被告人A某,在3个月内接受了多达33次的内窥镜检查。

他在大田的一家医院声称患有肠胃疾病等,要求进行睡眠内窥镜检查,但这实际上是为了投用异丙酚而故意实施的行为。

A某虽因生活困难而难以正常支付诊疗费,却仍以投用异丙酚为目的接受睡眠内窥镜检查,并曾先后12次不支付诊疗费便逃走。

此外,他还涉嫌用拳头殴打、用脚踢阻止其逃走的护士的面部,致其受伤。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相关信息与法令有哪些?

在睡眠内窥镜检查过程中,为进行睡眠麻醉,会使用异丙酚(麻醉剂)或咪达唑仑(催眠镇静剂)等医疗用麻醉药品类。其中,异丙酚是曾因演员们长期投用问题而引发巨大争议的麻醉药品类。

自2011年起,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开始将异丙酚指定为麻醉药品类进行管理。根据2020年9月发布的《医疗用麻醉药品类异丙酚稳定使用标准》,异丙酚属于滥用可能性较高的药物,不得与手术操作、外科手术、诊断无关地单独投用,仅可用于诱导及维持全身麻醉、镇静目的。

即使是医疗用麻醉药品,🔗长期投用或🔗持有时,也可能依据相关法令受到处罚。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4条(禁止非麻醉药品类经营处理者处理麻醉药品类)

① 非麻醉药品类经营处理者,不得实施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持有、拥有、使用、运输、管理、进口、出口、制造、调剂、投用、授受、买卖、居间买卖或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行为

2. 栽培、持有、拥有、授受、运输、保管或使用大麻的行为

3. 开具记载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处方笺的行为

4. 制造限外麻醉药品的行为

因投用麻醉药品所判处的刑罚,会根据所投用麻醉药品的种类而有所不同。其中,异丙酚在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中属于精神药品(四)目。

▣ 《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第61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5. 违反第4条第1项,买卖、居间买卖、授受、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调剂、投用、提供属于第2条第3号(四)目的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者,或开具记载有精神药品的处方笺者

2.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对于因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而接受刑事审判的A某,审判部判处了缓刑。

调查结果显示,A某供述称,其因离婚诉讼所致的心理痛苦与睡眠障碍而走上犯罪。

审判部认为,“麻醉药品类犯罪是危害国民健康、威胁国家保健秩序的重大犯罪,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严重,严惩的必要性很大”,并判断称“假借睡眠内窥镜检查之名投用异丙酚,并为此额外实施诈骗等犯罪,犯罪情节恶劣”。

不过,“考虑到被告人需抚养年幼子女、在羁押期间反省并保证不再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同时,还命令其接受保护观察及120小时社会服务、40小时药物治疗讲座听课。

3.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现分析地方法院的一则判决:对于涉嫌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以投用异丙酚为目的数十次接受睡眠内窥镜检查后未支付诊疗费的被告,法院考虑其犯罪动机后判处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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