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毒品运输者,详细情况如何?

- - 毒品运输者,相关法令与判例如何?
- 2. 毒品运输者,法院如何判断?

- 3. 毒品运输者,大倫的策略如何?

1. 毒品运输者,详细情况如何?
作为毒品运输者接受审判的被告人A的案件经过如下。
B向泰国一名姓名不详的毒品贩子订购冰毒,将其装入箱中隐藏后,把收货地点填写为A的住所隔壁,通过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发送。
之后,C向A提出请求:“快递已寄到隔壁,请将其装上我派去的出租车送来”。
A明知快递箱内装有冰毒,但仍应C的请求,通过出租车转交了该箱子。
由此,A被指涉嫌帮助便利了B与C的冰毒进口犯罪。
但A主张,由于自己是在冰毒进口至韩国国内之后,转交了送到隔壁的快递箱子,因此这属于犯罪终了后的事后帮助,不能成立帮助犯。
毒品运输者,相关法令与判例如何?
🔗毒品运输者,是指从海外接收毒品并运送至韩国国内,或在国内运送至特定场所的一切行为的统称。
此类行为可能以毒品帮助罪受到处罚。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60条(罚则) 属于各号中任何一项者,处10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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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决的争点在于,根据是否构成事后帮助而对帮助犯作出的判断。
帮助,是指实行行为以外的、使正犯的犯罪实行更为容易或予以强化的一切行为。
但是,在正犯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之后,不能成立帮助犯。也就是说,事后帮助不被认定为帮助。
2. 毒品运输者,法院如何判断?
审理对被指涉嫌毒品运输者的A一案的韩国地方法院,就A的帮助嫌疑宣告无罪。
审判庭引用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称:“所谓帮助,是指知悉正犯具体的犯罪准备或犯罪事实,而使其实行行为成为可能、得到促进或更为容易的支援行为,或在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强化、增大正犯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行为,因此,不能将正犯犯罪行为终了后的事后帮助称为帮助犯”如此说明。(参见韩国最高法院1982年4月27日宣判的82도122号判决等)
审判庭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在B与C从泰国进口冰毒之前,A曾就冰毒进口与他们进行过意思联络,A的行为不过是‘接收装有B与C所进口冰毒的快递箱子并转交给C’而已。
因此认为,A在冰毒进入韩国国内的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帮助或便利犯罪。
因此,法庭以“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A在B、C的冰毒进口犯罪终了之前对其进行了帮助”为由,宣告无罪。
3. 毒品运输者,大倫的策略如何?
本文分析了韩国地方法院的一项判决:在审理毒品运输者嫌疑时,法院判断,在毒品进口正犯的犯罪行为终了后实施的运输行为属于事后帮助,不构成帮助犯,从而宣告无罪。
由于毒品运输报酬丰厚,明知是毒品仍参与的情况很多,相反,未意识到是毒品而转交的情况也不少。
无论是否具有故意,毒品运输者都属于参与毒品流通的犯罪,且鉴于可能因本人而产生众多毒品犯罪者,有时会比吸毒罪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因此,若被指控相关嫌疑,建议尽快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来推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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