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详细经过如何?

- -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相关法令及判例为何?
- 2.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 3.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大倫的策略为何?
1.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详细经过如何?

围绕嫌疑人讯问笔录的争议经过如下。
相关案件的被告人是涉嫌违反韩国《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的A某。
A某因涉嫌注射不明数量的冰毒,并向熟人出售部分冰毒而被移交审判。
当时的尿检结果显示毒品呈‘阴性’反应,而毛发检测则呈‘阳性’反应。
A某在审判过程中主张无罪。
其主张称,毛发检测虽呈阳性反应,但用于鉴定的毛发量较少,存在误差的可能性。
此外,其还指出,公诉事实中并未载明A某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注射毒品等准确的事实关系。
A某对冰毒买卖的嫌疑也进行了积极反驳。
其主张称,根本不存在向熟人B某支付金钱并交付冰毒的事实,而是B某为获得从轻处理而作出了虚假陈述。
同时,A某表明否认此前记载B某在警察侦查阶段所作陈述的嫌疑人讯问笔录。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相关法令及判例为何?
📌 相关法令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2条(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笔录等)
① 检察官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须为依照合法程序和方式制作,且仅限于在庭前准备、庭审期日曾为该嫌疑人的被告人或辩护人认可其内容时,方可作为证据。
③检察官以外的侦查机关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须为依照合法程序和方式制作,且仅限于在庭前准备或庭审期日曾为该嫌疑人的被告人或辩护人认可其内容时,方可作为证据。
④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记载被告人以外之人陈述的笔录,须为依照合法程序和方式制作,且该笔录与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面前所作陈述内容记载一致这一点,经原陈述人在庭前准备或庭审期日的陈述、影像录制物或其他客观方法予以证明,并且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前准备或庭审期日就其记载内容能够对原陈述人进行讯问时,方可作为证据。但以经证明该笔录所记载的陈述系在特别可信的状态下作出为限。
📌 相关判例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项所规定的‘检察官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不仅指针对该被告人的嫌疑人讯问笔录,还包括检察官针对与该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的其他被告人或嫌疑人所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此处所称‘共犯’,除韩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外,还包括仅需存在相互对向的行为、各自实现其构成要件并依据另行的刑罚规定受处罚的学理上的必要共犯或对向犯。因此,被告人否认检察官针对与自己存在共犯关系的其他被告人或嫌疑人所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内容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项,不得用作有罪证据”,据此对检察官制作的共犯嫌疑人讯问笔录与警察制作的共犯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作出了相同的判断。”(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23年6月1日宣判的2023도3741号判决)
2.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与嫌疑人讯问笔录相关的审判结果如下。
首先,一审和二审法庭均认定A某的使用毒品的嫌疑为有罪。
其理由是,经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鉴定,认定A某毛发呈阳性反应的事实,且不存在发生失误或错误的具体情形。
此外,法院综合考虑侦查机关结合毛发、尿检结果特定了公诉事实,并通过查询A某的手机使用记录,就其是否与毒品贩卖者接触一事进行了侦查等情况后表示,公诉事实的记载并未特定到妨碍A某行使辩护权的程度。
但是,围绕‘冰毒买卖’,两个法庭的判断产生了分歧。
首先,一审法庭认定冰毒买卖嫌疑为无罪。
主要理由是,A某否认买卖嫌疑,并否认警察制作的针对B某的嫌疑人讯问笔录内容。
但是,上诉审法庭的意见有所不同,作出了可将冰毒买卖嫌疑认定为有罪的判决。
上诉审法庭强调,当被告人否认共犯或对向犯的笔录时,允许无条件排除该笔录是不妥当的。
同时其强调,《刑事诉讼法》将为排除证据能力而可提出否认的主体规定为‘曾为该嫌疑人的被告人’,而共犯则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4项所称的‘非被告人’。
因此,其补充表示,针对共犯的嫌疑人讯问笔录,应依据《刑事诉讼法》条款单独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此外,上诉审法庭还提及了关于共犯嫌疑人讯问笔录的1986年韩国最高法院判例。
当时韩国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决:针对与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的其他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若该被告人不同意,同样不得用作证据。
此后,大多数下级审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庭一直沿袭这一判例,但上诉审法庭强调,这一趋势缺乏说服力。
3.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关于嫌疑人讯问笔录,韩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审法庭的判断,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
最高法院援引既有判例表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官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不仅包括针对该被告人的笔录,还包括针对与其存在共犯关系的其他被告人、嫌疑人的讯问笔录。
但是,最高法院表示,尽管A某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嫌疑人讯问笔录以否认内容为由表明了‘不同意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原审仍以该证据为基础将公诉事实认定为有罪,据此认为上告主张具有理由。
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大倫的策略为何?
随着202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若被告人不同意,检察官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便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据此,即使被告人曾在侦查机关自白犯罪行为,若在审判过程中改变立场,该笔录也将无法使用。
由于在侦查阶段进行的讯问须在法庭上再次以相同方式进行,也有观点指出这会导致审判过程延迟。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毒品犯罪或受贿犯罪中,共犯的陈述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如本案例这样的情形可能频繁发生。
因此,可以说从审判初期阶段起就获得相关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的帮助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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