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网络诱骗,详细情况如何?

- - 网络诱骗,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网络诱骗,一审如何判断?

- 3. 网络诱骗,二审如何判断?

- 4. 网络诱骗,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网络诱骗,详细情况如何?
因网络诱骗而被起诉受审的被告人A某,是某门户网站运营的元宇宙服务的用户。
在该平台上,用户可以创建虚拟角色并相互对话。A某接近B某(10岁)并与其熟络后,先后45次持续向其发送可能引起性欲、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对话内容。
他要求对方提供“张嘴发‘啊’音的照片”“亲吻的嘴唇照片”“凌乱头发的照片”等,还要求对方瞒着妈妈亲笔写下结婚誓约书,并录制表白喜欢的语音发送过来。
偶然看到这些对话的B某母亲向警方举报了A某,A某因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与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的嫌疑 而被起诉受审。
A某辩称,自己使用的元宇宙服务主要由年幼用户注册并活动,他们在过家家游戏中会使用“丈夫”“老公”等称呼,也会使用“亲亲”这样的表达。
此外,他反驳称:“被害人几乎没有性方面的认知,因此即便听到相关表达也无法感受到性羞耻感。”
网络诱骗,相关法令有哪些?
🔗诱骗性犯罪,是指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通过支配对方心理而实施的性犯罪。
近来,诱骗性犯罪不仅在线下,在线上也进一步蔓延。在制作·传播大量性剥削影像物的“N号房”事件之后,有关“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的法律条款于2021年新设立。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对儿童·青少年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等) ① 19岁以上的人以性剥削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对儿童·青少年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持续或反复进行可能引起性欲、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对话,或使其持续或反复参与此类对话的行为 2. 引诱·劝诱实施第2条第4号各目之一所对应行为的行为 |
2. 网络诱骗,一审如何判断?
审理该网络诱骗相关案件的一审法院仅认定虐待儿童的嫌疑成立,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一审法院说明量刑理由称:“其并未直接提及性行为,也未拍摄引起性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3. 网络诱骗,二审如何判断?
审理该网络诱骗案件的二审法院与一审不同,对网络诱骗的嫌疑也判定为有罪。
二审法院认为:“应以与被害人同龄群体一般、平均的标准来判断性羞耻感”,并认定“A某与B某的对话内容会引起被害人的性羞耻感和厌恶感”,因而对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的嫌疑也认定为有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正是将诱骗儿童与青少年进行性相关对话的“网络诱骗”也认定为性犯罪的判决。
法院判示称:“‘性欲’不仅包括以性行为或性关系为直接目的或前提的欲望,也包括通过给对方带来性羞耻感来获取自身心理满足的欲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