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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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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诱骗 | 诱骗儿童与青少年进行性相关对话的“网络诱骗”也被认定为性犯罪

网络诱骗(Online Grooming)是指在网络上接近儿童·青少年,通过驯服被害人对其进行性剥削的行为。近日出现了首次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性犯罪的判决。

CONTENTS
  • 1. 网络诱骗,详细情况如何?
    • - 网络诱骗,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网络诱骗,一审如何判断?
  • 3. 网络诱骗,二审如何判断?
  • 4. 网络诱骗,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网络诱骗,详细情况如何?

因网络诱骗而被起诉受审的被告人A某,是某门户网站运营的元宇宙服务的用户。

在该平台上,用户可以创建虚拟角色并相互对话。A某接近B某(10岁)并与其熟络后,先后45次持续向其发送可能引起性欲、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对话内容。

他要求对方提供“张嘴发‘啊’音的照片”“亲吻的嘴唇照片”“凌乱头发的照片”等,还要求对方瞒着妈妈亲笔写下结婚誓约书,并录制表白喜欢的语音发送过来。

偶然看到这些对话的B某母亲向警方举报了A某,A某因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的嫌疑 而被起诉受审。

A某辩称,自己使用的元宇宙服务主要由年幼用户注册并活动,他们在过家家游戏中会使用“丈夫”“老公”等称呼,也会使用“亲亲”这样的表达。

此外,他反驳称:“被害人几乎没有性方面的认知,因此即便听到相关表达也无法感受到性羞耻感。”

网络诱骗,相关法令有哪些?

🔗诱骗性犯罪,是指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通过支配对方心理而实施的性犯罪。

近来,诱骗性犯罪不仅在线下,在线上也进一步蔓延。在制作·传播大量性剥削影像物的“N号房”事件之后,有关“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的法律条款于2021年新设立。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对儿童·青少年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等)

① 19岁以上的人以性剥削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对儿童·青少年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持续或反复进行可能引起性欲、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对话,或使其持续或反复参与此类对话的行为

2. 引诱·劝诱实施第2条第4号各目之一所对应行为的行为

2. 网络诱骗,一审如何判断?

审理该网络诱骗相关案件的一审法院仅认定虐待儿童的嫌疑成立,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一审法院说明量刑理由称:“其并未直接提及性行为,也未拍摄引起性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3. 网络诱骗,二审如何判断?

审理该网络诱骗案件的二审法院与一审不同,对网络诱骗的嫌疑也判定为有罪。

二审法院认为:“应以与被害人同龄群体一般、平均的标准来判断性羞耻感”,并认定“A某与B某的对话内容会引起被害人的性羞耻感和厌恶感”,因而对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的嫌疑也认定为有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正是将诱骗儿童与青少年进行性相关对话的“网络诱骗”也认定为性犯罪的判决。

法院判示称:“‘性欲’不仅包括以性行为或性关系为直接目的或前提的欲望,也包括通过给对方带来性羞耻感来获取自身心理满足的欲望。”

4. 网络诱骗,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将网络诱骗认定为性犯罪、并就“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对话”嫌疑判处有罪的这一判决。

据统计,每3名儿童·青少年中就有1人曾通过社交网络服务(SNS)或即时通讯软件收到过陌生人的对话请求。

由此可见,网络诱骗犯罪的数量正在增加,即便本人并无此意,被追究相关嫌疑的可能性也很高。

如果被追究相关嫌疑,与其否认嫌疑或试图毁损证据,我们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查明准确的事实关系、系统地收集证据并制定辩护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 🔗性犯罪应对组的性犯罪专业律师平均拥有10年以上的经历,为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提供协助。如需相关帮助,欢迎随时向大倫🔗到访咨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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