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冒名账户处罚 | 设立空壳公司后以法人名义开设账户也不构成对银行的妨害业务罪
关于冒名账户处罚,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即使以空壳法人名义开设账户,若银行职员审查存在疏漏,也不构成妨害业务罪。
1. 冒名账户处罚,具体情况如何?
因冒名账户处罚被交付审判的A某,涉嫌前往光州一家银行,利用没有实体的空壳法人开设了法人名义的账户。
A某向负责开户的职员伪装成自己正常经营该法人并将其用于正常金融交易目的的样子,提交营业执照和印鉴证明等材料开设了账户,并领取了存折和借记卡。
然而,这是A某接受了设立空壳法人并转交账户即可获得300万韩元报酬的提议后实施的行为。
最终,A某被检察院以妨害业务、因出借接入媒介(账户)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以及因账户取款而涉嫌侵占为由提起公诉。
冒名账户处罚的相关法令是什么?
🔗冒名账户,是指借名账户,即存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同的账户。
韩国自1993年引入金融实名制以后,使用借名账户即属违法;初期仅能处罚代为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职员,但随着2007年《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使用者也成为处罚对象。
由于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比个人更为便利,以空壳公司名义制作非法账户的案例正在增加。向普通人提供少额手续费后,设立空壳公司以获取冒名账户的案例也被大量查获。
相关处罚规定明示于《电子金融交易法》中。
▣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
① 收受、要求或约定报酬,租借或出借电子媒介,或者实施保管、传递、流通等行为的情形
② 以用于犯罪为目的,或明知将被用于犯罪,而租借、出借接入媒介*,或实施保管、传递、流通等行为的情形
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接入媒介:指在电子金融交易中,为作出交易指示或确保用户及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使用的、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手段或信息。包括借记卡、存折、OTP、公认认证书等。
2. 冒名账户处罚,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审理与冒名账户处罚相关诉讼的一审,认定妨害业务、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等全部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一审法庭表示:“将实际未运营的法人伪装成正常法人,妨害了开户业务”,并称“该账户被用于犯罪的可能性较高,有必要予以严惩”。
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3. 冒名账户处罚,大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与冒名账户处罚相关案件的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A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业务,从而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银行的业务负责人未充分确认A某的开户目的等,这一点是决定性的理由。
大法院表示:“A某填写的开户申请书或提交的材料,只是开设法人账户所需的基本材料,并非能够确认法人正常运营这一事实的资料”。
接着,大法院判断称:“由于负责审查的金融机构为确认金融交易目的的真实性而未要求追加材料,难以认为进行了适当的审查程序”。
大法院援引既有判例补充道:"即使开户申请人虚假提交金融交易目的,若银行职员未对此进行彻底核实,也不构成妨害业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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