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殴打驾驶员,详细情况如何?

- - 殴打驾驶员,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2. 殴打驾驶员,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殴打驾驶员,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殴打驾驶员,详细情况如何?
因殴打驾驶员罪被移交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是一名公交车司机。
被告人以同事A某见到自己却未打招呼为由,登上A某停靠中的公交车,多次抓住其衣领摇晃并数次殴打其面部,致其受到需约3周治疗的伤害。
被告人主张,当时公交车正停靠在终点站,A某并非为乘客上下车而临时停车,而是运行结束后正在休息,因此自己并非殴打“运行中”的公交车驾驶员。
殴打驾驶员,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殴打驾驶乘用车以及用于运输事业的车辆的驾驶员,不仅对加害人,也会给包括其他乘客在内的道路上所有人带来巨大危险,因此🔗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据此受到严厉处罚。
▣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5条之10(对运行中机动车驾驶员实施殴打等行为的加重处罚)
① 运行中(在运行用于旅客汽车运输事业的机动车过程中,驾驶员为旅客上车、下车等而临时停车的情形亦包含在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对其实施殴打或胁迫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犯第1项之罪致人伤害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不存在危害公众交通安全与秩序之虞的场所,对无持续运行意图而将机动车处于停放、停车状态的驾驶员实施的殴打,如同此类不预期发生对上述保护法益侵害的情形,不能认定上述犯罪的成立。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08. 12. 11.宣判2008도4375判决等 |
2. 殴打驾驶员,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殴打驾驶员罪的法院认为,本案中公交车即使处于临时停车状态,仍存在危害交通安全与秩序之虞,遂对被告人判处有罪。
法院说明称:“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5条之10规定的‘运行中’这一概念,比《道路交通法》上的‘驾驶’范围更广,即使驾驶员进行了临时停车,只要所处场所存在危害公众交通安全与秩序之虞,或处于具有持续运行意图的状态,就应视为运行中。”
经查明,当时公交车停靠的车站为线路终点站,A某并未下车,而是发动着公交车坐在驾驶座上,且当时有乘客正在上车。
此外,根据行车记录仪,可以确认公交车停靠时其旁边有不特定多数车辆通行,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殴打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众交通安全与秩序之虞。
因此,法院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殴打运行中机动车的驾驶员,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3. 殴打驾驶员,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一起地方法院判决。该判决就殴打驾驶员罪认定,在公交车线路终点站发动着车辆、坐在驾驶座上的被害人遭到殴打,属于对运行中机动车驾驶员的殴打,据此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
对运行中驾驶员的殴打,其行为本身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从而威胁驾驶员、乘客或行人的安全,因此属于比一般殴打罪受到更重处罚的犯罪。
这种犯罪多因殴打代驾司机而被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否认嫌疑,或以对方提供了原因为由主张自己蒙冤,可能会使案件走向更为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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