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详细情况如何?

- -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 3.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4.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详细情况如何?
因涉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而受审的被告人是快递员A某。
A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成员的提议:"会通过快递寄送USIM卡和中继器,只要负责将USIM卡插入中继器再取出,就支付日薪。"
A某在大邱的考试院和住处安装了篡改发信号码的中继器和路由器并连接至互联网,然后以将手机USIM芯片插入中继器再更换插入的方式管理了47个号码,帮助诈骗组织成员用被篡改的号码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
A某从事此项工作,每次获得3,000韩元至8万韩元的报酬,共计领取112万7,000韩元。
A某供述称,组织成员解释说这是比特币兑换所需的工作,因此他认为并不违法。
然而,检方认为A某明知自己在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收取报酬从事该工作,属于共犯,因而对A某提起公诉。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令有哪些?
🔗电信网络诈骗如果为使被害人将电信网络诈骗话务员的电话误认为并非国际电话而是"境内电话",而篡改了电话号码,则构成"违反《电气通信事业法》"的行为,将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 《电气通信事业法》第30条(限制他人使用)
任何人不得利用电气通信事业者提供的电气通信业务为他人的通信提供媒介,或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通信。
除国家紧急状态等例外情形外,禁止滥用电气通信业务,违反者依据该法规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宪法法院曾就该条款的含义作出如下裁判:"该条款旨在防止无正当权限者利用其他电气通信事业者提供的电气通信业务,提供与自己所享有的业务同种或类似的业务,从而妨碍电气通信事业者的经营或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参见韩国宪法法院2002.5.30.宣告2001헌바5全员裁判部决定)
2.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对于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而被提起审判的A某,一审和二审认为A某不存在其行为被用于犯罪的未必性认识,因而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A某只是将组织成员视为普通的快递委托人,且在工作过程中警察到访时A某顺从地服从了警察的指示,据此难以认定A某已认识到与犯罪的关联性。
此外,所获得的报酬金额并不过高,这一点也成为无罪判断的依据。
3.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嫌疑的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即最高法院认定A某的嫌疑有罪,据此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判示:"违反《电气通信事业法》罪的故意,只要具有利用电气通信业务为他人之间的通信提供媒介的认识即为充分,无需认识到该通信被用于犯罪。"
A某在1个多月内辗转多个场所管理中继器,且被捕时持有多达51个USIM卡,这一点也成为有罪判决的重要证据。
4.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韩国最高法院就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嫌疑,将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号码篡改中继器管理负责人认定为有罪的判决。
该判决是一起并非我们通常所熟知的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或提现人角色,而是以号码篡改中继器管理负责人身份被刑事立案的案例。
需要谨记,在此情形下,由于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组织,不仅涉嫌韩国《刑法》上的诈骗,还构成"违反《电气通信事业法》"的行为,可能被处以重刑。
若被认定积极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犯罪,即使是初犯,被宣告实刑的可能性也很高,因此建议立即寻求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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