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过去抚养费请求,案件概要

- 2. 过去抚养费请求,最高法院的判断

- - 过去抚养费请求,未请求财产分割亦被认定为代替抚养义务
- - 过去抚养费请求,主张应依据成年与未成年的差异计算过去抚养费
- 3. 过去抚养费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1. 过去抚养费请求,案件概要
过去抚养费请求诉讼案件的内容是,在协议离婚约16年后,就案件本人们请求过去的抚养费等。
请求人在协议离婚后独自抚养案件本人们,时隔约16年,向对方提起裁判,要求支付过去的抚养费——针对成年子女案件本人1的2,600万韩元、针对未成年子女案件本人2的3,860万韩元,合计6,460万韩元,以及针对案件本人2的将来抚养费每月35万韩元。
原审认为,将对方应负担的案件本人们的过去抚养费定为6,000万韩元、将案件本人2的将来抚养费定为每月35万韩元较为适当。
然而,对方在婚姻期间与请求人共同购买并居住于该案公寓,并将为购房资金等而承担的贷款债务全部通过中途结算自己的退休金予以清偿,但存在协议离婚后未向请求人请求财产分割的情形。
2. 过去抚养费请求,最高法院的判断
对于过去抚养费请求诉讼,最高法院认为原审的判断难以直接予以认可。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审查对方未提出财产分割请求是否具有对案件本人们的抚养有所贡献的一面;对方未请求分割的作为财产分割对象的财产是否有相当部分用于案件本人们的抚养;以及仅请求过去抚养费的成年子女与同时请求过去及将来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差异是否对抚养费的计算产生了影响。
过去抚养费请求,未请求财产分割亦被认定为代替抚养义务
该案公寓是对方与请求人共同购买并居住的公寓,由于对方通过中途结算自己的退休金清偿了该案公寓的全部贷款债务,因此存在将其视为共同财产的余地。
然而,协议离婚后,对方未就该案公寓向请求人请求财产分割,从而最终该公寓的所有权归属于请求人。
案件本人们在协议离婚前后曾在该案公寓居住相当长的时间,由于对方未就该案公寓请求财产分割,案件本人们得以在该公寓中稳定地接受抚养。
最高法院认为,对方的上述行为存在可评价为代替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抚养义务的余地,并认为此类情形应当反映在抚养费的计算中。
过去抚养费请求,主张应依据成年与未成年的差异计算过去抚养费
关于子女过去抚养费的分担,自子女成年之时起,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家庭法院的裁判仅具有如下意义:经对过去的抚养状况及支出费用等进行确认和评价,具体确定过去抚养费中被认定为由对方分担较为适当的金额。(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24年7月18日2018스724全体合议庭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如上所述,案件本人已成年的情形与仍为未成年人的情形,其过去抚养费的确定及分担的意义有所不同,因此,作为在离婚夫妻之间决定成年子女过去抚养费分担的法院,有必要以这种差异为基础,就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负担的公平性等进行审理,并将其结果予以反映。
3. 过去抚养费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对于过去抚养费请求诉讼,最高法院认为,案件本人们在协议离婚前后似乎曾在作为对方与请求人共同形成的共同财产的该公寓中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且对方以自己的退休金清偿了该案公寓的全部贷款债务,因此存在可评价为代替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抚养义务的余地。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案件本人1在本案抚养费请求时已成年,案件本人2为未成年人,因此本应将该差异反映在过去抚养费认定范围的审理中,但原审似乎未予考虑。
最高法院表示,本应审查对方在未提出离婚财产分割请求的同时是否具有对案件本人们的抚养有所贡献的一面,并本应就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负担的公平性等考虑抚养费的计算。
据此,最高法院决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与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