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案件梳理

- 2.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原审的判断

- -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原审对非债清偿与否的判断
- 3.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4.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大倫的策略是?

1.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案件梳理

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本案原告是韩国《住宅法》规定的地区住宅组合。
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原告的组合章程中规定,可依据另行制定的报酬规定支付组合长的报酬,而报酬规定应由全体会议确定。
然而,该全体会议并未制定报酬规定。
作为原告组合长的被告,在理事会上制定了关于高级职员报酬的本案高级职员薪酬支付规定,并据此领取了报酬。
对此,原告主张对被告支付报酬无效,并请求返还同等金额的不当得利之诉。
被起诉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被告 主张:‘原告并未发生损害,即便发生损害,也属于符合道义观念的非债清偿(在没有债务的情况下仍进行清偿的一切情形,以及明知没有债务仍进行清偿的情形)’。
2.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原审的判断
对于该不当得利之诉,原审认为,作为非法人社团的原告若要从组合财产中支付高级职员报酬,须经过全体会议决议,而仅凭原始组合章程,不能认定其已将当时组合长报酬的支付事项委托给理事会决定。
原审还认定,本案高级职员薪酬支付规定不具有效力,且不能认定本案报酬支付经过了全体会议决议。
但原审指出,被告是履行组合长职务的报酬或提供劳务的对象,看似领取了本案报酬。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的组合员大多也知晓此事,综合考虑被告所从事工作的内容等因素,本案报酬不能视为过分高额,且难以认定原告因支付本案报酬而遭受了任何损害。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之诉的原审以本案报酬不能视为不当得利为由,未采纳原告的请求。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原审对非债清偿与否的判断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原审认为,即便本案报酬属于不当得利,但基于被告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原告的工作、虽无全体会议决议但依据原始组合章程在理事会上制定了本案高级职员薪酬支付规定、以及在产生追加分摊金问题之前组合员们并未特别提出异议等情况,本案报酬符合道义观念。
3.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在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中,韩国最高法院指出,若本案报酬的支付并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被告因收取该报酬获得了利益,则应认定原告因此遭受了相当于本案报酬的损害。
韩国最高法院表示:‘原审认定原告未发生损害、故本案报酬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判断存在对不当得利返还中损害发生之法理的误解,从而影响了判决,属于错误’。
韩国最高法院参照韩国《民法》第741条及最高法院判例认定,被告在未具备旧《住宅法》施行令、施行规则及组合章程所严格要求的程序性要件的情况下,仍与另一名理事一同自行修改了本案高级职员薪酬支付规定,并自行确定并领取了自己的报酬。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原封不动地保有本案报酬难以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尽管如此,原审仍认定本案报酬的支付符合道义观念,该判断存在对符合道义观念的非债清偿之法理的误解,从而影响了判决,属于错误,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4. 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大倫的策略是?
若要进行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审查对方所得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及其类型的过程十分重要。
韩国《民法》第741条规定:“无法律上原因而因他人财产或劳务获得利益,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者,应返还该利益”。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自己的意思作出一定给付后,以该给付无法律上原因为由请求返还的所谓给付不当得利情形中,该给付本身即构成给付受领人的利益及给付人的损害。
关于韩国《民法》第744条所规定的符合道义观念的非债清偿,清偿是否符合道义观念,应从客观角度依据受领人原封不动地保有该给付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来判断,且对此的证明责任由给付受领人承担;若非债清偿是基于违反强行法规的无效约定,或基于对方的故意、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则不得草率断定该清偿行为属于符合道义观念的非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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