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韩国《请托禁止法》,就招待价额计算方法提出的问题

- - 韩国《请托禁止法》,原审对招待价额计算的判断
- 2. 韩国《请托禁止法》,最高法院对招待价额计算方法的判断

- 3. 韩国《请托禁止法》,大倫的策略是?

1. 韩国《请托禁止法》,就招待价额计算方法提出的问题
根据韩国《请托禁止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等不得从同一人处收受、要求或约定单次超过100万韩元或每一会计年度超过300万韩元的财物等,无论是否与职务相关,也无论捐赠、赞助、赠与等名目如何'。
此外,上述'财物等'包括餐饮、酒类、高尔夫等接待、招待等,收受上述被禁止的超过一定金额财物等的公职人员及提供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的内容是,被告人在娱乐场所向身为公职人员的检察官提供了价值145万韩元的酒水和下酒菜,从而提供了单次超过100万韩元的招待。
韩国《请托禁止法》,原审对招待价额计算的判断
原审认为,不能排除未超过韩国《请托禁止法》所禁止的收受财物等行为构成要件——单次100万韩元的可能性,且不能认定已在没有合理怀疑余地的情况下得到证明,因此维持了第一审对被告人本案公诉事实作出无罪认定的判决。
2. 韩国《请托禁止法》,最高法院对招待价额计算方法的判断
最高法院指出,在与提供招待者共同消费、且由提供招待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计算被告人所接受的招待价额时,应先区分用于招待被告人的费用与提供招待者自身消费的费用,将前者的金额认定为被告人所接受的招待价额;若各自花费的费用不明确,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应将平均分割后的金额认定为被告人所接受的招待价额。
在上述案件中,除提供招待者与被告人外还存在其他参加者,他们较晚参加酒席,因此存在无法将被告人与其他参加者的招待价额同等评价的情形。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如原审的计算方式那样,以其他参加者(案外人)离开的时间为准将本案酒席的总费用分为两个区间,仅按区间平均分割费用并归属于各参加者的方式,会导致无法适当反映各参加者所享受的招待价额,因而不妥当。
即最高法院的立场是,若在提供招待过程中参加者发生变动,参加者的参加时间和停留时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且根据他们之间的关系、提供或参加招待的目的与经过、所提供招待的明细与特性等,无法将他们所接受的招待价额同等评价,则不应简单地平均分割。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本应先区分无法同等评价的其他参加者所接受的招待价额,将其从总费用中扣除后再按剩余金额进行分割;并认为若以上述方式计算招待价额,单次超过100万韩元的可能性相当大,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韩国《请托禁止法》,大倫的策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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