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成为争议的案件

- -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审的判断
-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3.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成为争议的案件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针对专利权的独占性普通实施权是否也适用于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等,以及是否应当按各损害赔偿债权分别特定请求金额,成为争议的案件。
原告从A处获得了本案产品相关技术等(A的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等)的使用权,以及对第三方进行再许可的权限。
被告使用本案产品相关技术等制造、销售产品,并与原告签订了按净销售额乘以约定技术费率计算的技术使用费向原告支付的合同。
原告以未支付技术使用费为由通知解除合同,但被告无视该通知,继续制造和销售产品。
原告以合同期间的技术使用费,并预备性地以侵害原告实用新型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合同终止后销售所导致的营业秘密侵害、专利权的专用实施权侵害、外观设计权的专用实施权侵害、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侵害、独占性普通实施权侵害为由,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审的判断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原审认定了技术使用费请求中的一部分。
但是,关于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请求,原审在认定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侵害、商标权专用使用权侵害、独占性普通实施权侵害后,以仅凭商标专用使用权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即可满足原告请求的全部金额为由,对'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侵害、独占性普通实施权侵害所造成的损害额'未作判断。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当适当行使释明权,查明原告主张受到侵害的独占性普通实施权的含义为何。
专利权人可以就其专利权向他人许可普通实施权。此时,若专利权人对实施权人负有不向第三方许可普通实施权的不作为义务,则可认为该实施权人享有独占性普通实施权。(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20.11.26.宣告2018다221676判决等)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法理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等,并指出应当审理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由A授予,从而判断是否认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因销售侵权产品造成的原告损害等中,也包括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侵害所导致的损害。
原审仅请求了各项损害合计中的一部分,而未按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特定请求金额为多少,因此认定应当按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特定请求金额,以判断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当计算并判断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损害赔偿额为多少,从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知识产权商标法损害赔偿中,若因事实性质使得查明证明损害额所需的事实存在困难,则可以根据全部辩论意旨和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损害额。
在判断具体损害额时,应当探寻作为损害额计算依据的各项间接事实,并对探寻到的间接事实进行合理评价,从而计算出客观上可以认可的损害额。
即使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多个损害赔偿债权,这些损害赔偿债权各自的消灭时效起算日或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也可能不同,因此债权人应当按各损害赔偿债权分别特定请求金额。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是繁琐而复杂的部分,需要法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此外,通过迅速的法律应对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降至最低尤为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 🔗知识产权组基于实务经验,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