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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标法 |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判决

关于是否违反商标法,本案的争议在于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是否构成注册驳回事由。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违反商标法"的判断。

CONTENTS
  • 1. 违反商标法,争议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存在注册驳回事由的案件
    • - 违反商标法,原审的判断
  • 2. 违反商标法,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 违反商标法,代表性的驳回事由
  • 3. 违反商标法,大倫的策略是?

1. 违反商标法,争议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存在注册驳回事由的案件

因违反商标法而被驳回注册后,请求撤销审决的案件。

原告就"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但收到了注册驳回决定。

对此,原告向韩国专利审判院请求对驳回决定提出不服审判,但在审判请求被驳回后,请求撤销该审决。

本案申请商标是否属于韩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以及是否取得了识别力,成为关键。

违反商标法,原审的判断

根据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即使并非精确的地图或与之相当的形态,只要具备一般消费者按社会通念能够认知其为地图的程度的形态,即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地图。

但是,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该商标的结果,使消费者之间能够将其识别为标示特定人商品出处的标志,则可以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范围内获得商标注册。

原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一般消费者看来按社会通念被认知为大韩民国地图,属于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1款第4项的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

此外,原审认为难以认定其与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区别而独立地在消费者之间通过使用取得了识别力,故判断其不属于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2款的情形。

2. 违反商标法,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违反商标法诉讼的原告请求撤销审决,但韩国最高法院认同原审,驳回了上告。

韩国最高法院指出,判断是否属于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使用该商标的结果,使消费者之间能够将其识别为标示特定人商品出处的情形",应综合考虑商标的使用期间、使用次数及使用的持续性,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销售量及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方法、次数、内容、期间及其金额,商品质量的优越性,商标使用者的名誉与信用,商标竞合使用的程度及样态等因素加以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阐明上述法理,并认同了原审。

违反商标法,代表性的驳回事由

存在因违反商标法而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的代表性事由。

第一是消费者所认知的该商品的普通名称。对于应允许任何人使用的普通名称、业界通常使用的惯用表达等,韩国专利厅以允许特定人独占并不妥当为由,不予准许商标注册。

第二是单纯的名称或形态。由不具有特殊含义的1个韩文字或2个以内字母构成的情形属于此类。但若其本身为独特的标识形状,或为与其他标识相结合的商标,则可以注册。

第三,表示性质及质量、原产地、功效等的词语,以及地理名称或缩略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及公共物相似或已经知名的名称也不可使用。

最后,即使已注册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也会被驳回。

3. 违反商标法,大倫的策略是?

在审视违反商标法的情形时,确认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被认定具有同一性的部分,是否仅凭该部分即可保持独立性而被分离认知,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若能够被分离认知,即使与其他标志一起使用,也可以将其使用实绩作为判断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取得识别力的资料。

违反商标法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因其处理商标这一特殊的法律对象,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

大倫律師事務所 🔗知识产权组以法院、检察、警察、公正交易委员会、专利代理人出身的律师为核心,为商标法相关的各类民刑事、行政法律纠纷的应对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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