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非法拍摄罪(偷拍),拍摄对象是否属于他人身体产生争议的案件

- - 非法拍摄罪(偷拍),原审的判断
- 2. 非法拍摄罪(偷拍),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3. 非法拍摄罪(偷拍),大倫的策略是?

1. 非法拍摄罪(偷拍),拍摄对象是否属于他人身体产生争议的案件
这是一起就非法拍摄罪(偷拍)中,将手机接收到的身体影像画面录制、保存的行为是否属于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产生争议的案件。
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进行视频通话时,利用手机录制功能录制、保存了被害人裸体淋浴的画面,因涉嫌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以下简称《性暴力处罚法》)等被提起公诉。
非法拍摄罪(偷拍),原审的判断
原审维持了第一审判决,即认定在与被害人进行视频通话时,利用手机录制功能录制、保存手机接收到的被害人身体影像画面的行为,构成《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判定为有罪。
∙ 《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第1款
利用相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他人身体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非法拍摄罪(偷拍),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与判定非法拍摄罪(偷拍)成立有罪的原审不同,韩国最高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
判例明确指出:"只有直接拍摄他人身体本身的行为,才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而拍摄含有他人身体影像的画面的行为不属于此列"。(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13. 6. 27.宣判2013도4279号判决、韩国最高法院2018. 8. 30.宣判2017도3443号判决等)
据此,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在本案公诉事实中,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进行视频通话时利用手机录制功能录制、保存被害人裸体淋浴画面的行为,其对象并非被害人的身体本身,而是被告人手机接收到的身体影像画面,因此不能视为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
韩国最高法院指出,原审维持将该部分公诉事实判定为有罪的第一审判决,是误解了《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第1款的法理而作出的判决,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非法拍摄罪(偷拍),散布自行拍摄的裸体影像会怎样?
有判决认定,散布自行拍摄的裸体影像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不构成非法拍摄罪(偷拍)。
审判部对因将从被害人处收到的裸体照片及含淋浴场景的影像散布给熟人而被起诉的被告人,就非法拍摄罪(偷拍)的嫌疑判定为无罪。
但对作为预备性公诉事实的、违反《信息通信网法》的传播淫秽物品嫌疑认定为有罪。
审判部表示:"法律所规定的拍摄物,是指以'他人'为拍摄对象、拍摄其身体的拍摄物,若将自行拍摄自身身体的情形也纳入拍摄物范围,则超出了通常的含义"。
3. 非法拍摄罪(偷拍),大倫的策略是?
这是一起就是否属于构成非法拍摄罪(偷拍)的拍摄对象产生争议的案件。
如上述案件所示,不仅是拍摄含有他人身体影像的画面的行为,就连保存对方自行拍摄并发送的裸体影像等行为,也未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非法拍摄罪(偷拍)中,拍摄对象的范围、性羞耻心的判断标准、着手实行的时点以及对象者的意愿等,是对判决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若该嫌疑被认定,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因此从案件初期就彻底应对为宜。
尤其在对非法拍摄罪(偷拍)等性暴力犯罪作出有罪宣判时,还会一并科处身份信息登记等保安处分,从而受到诸多限制。
大倫律師事務所性犯罪应对组由经办过非法拍摄罪等众多性犯罪案件的🔗性犯罪专业律师组成,为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提出量身定制的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