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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虚假事实 | 韩国大法院:即使对竞选承诺的质疑有所夸大,也不构成公布虚假事实

散布虚假事实是否构成违反韩国《公职选举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韩国大法院就对竞选承诺提出质疑的表述是否构成公布虚假事实作出了判决。

CONTENTS
  • 1. 散布虚假事实,对竞选承诺提出的质疑是否属于虚假事实
    • - 散布虚假事实,原审的判断
  • 2. 散布虚假事实,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3. 散布虚假事实,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散布虚假事实,对竞选承诺提出的质疑是否属于虚假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指构成散布虚假事实的质疑是否属于虚假事实。

被告人等担任L市长选举对策委员会政策委员长,在竞选过程中负责准备并协助候选人的竞选承诺、政策和辩论等工作。

案外人1是L市长的竞争对手,在选举当时与L市长的支持率不相上下。

被告人等在竞选活动期间准备辩论会的过程中得知,案外人1拥有的土地虽然并非紧邻G公园,但位于同一“面”辖区一带,且取得该土地所有权的日期处于案外人1担任山林组合长和该地区庆典推进委员长期间。

被告人等遂决定公布或刊载以下内容:“案外人1在担任山林组合长和庆典推进委员长期间,出于投机目的购买了G公园周边土地,而且若当选市长,还企图为达到投机目的将G公园升级为国家庭园。”

于是,现任L市长在广播及电视辩论会上作出上述发言,被告人等则制作并散发了载有该内容的新闻稿和卡片新闻。

但是,G公园直到2016年才开始推进成为国家庭园的项目。

被告人等所称的案外人1购地,实际是案外人1的母亲于1973年购买后于2005年赠与的,而G公园直到2016年才开始推进成为国家庭园的项目。

也就是说,被告人等提出的以投机为目的的质疑属于虚假事实

尽管如此,被告人等仍使选民产生如下认识:对方候选人案外人1仿佛是出于投机目的购买G公园周边土地,案外人1将G公园建设为国家庭园的竞选承诺也仿佛源于投机目的,从而公布了不利于对方候选人案外人1的虚假事实。

散布虚假事实,原审的判断

原审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散布虚假事实的判断如下。

原审将广播辩论会和电视辩论会上的发言合并判断,认定被告人等公布的事实构成散布虚假事实

原审还认为,本案卡片新闻及新闻稿也是基于相关发言制作,因而均构成散布虚假事实,并维持了将本案全部公诉事实认定为有罪的一审判决。

L市长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处足以导致当选无效的1,000万韩元罚金。

民选公职人员因其当选选举相关的违反《公职选举法》罪,被判处100万韩元以上罚金且判决确定时,其当选将被宣告无效,并将失去职务。

2. 散布虚假事实,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原审以构成散布虚假事实为由认定有罪,但与原审不同,韩国大法院认定相关行为不构成《公职选举法》所禁止的散布虚假事实,并撤销了二审判决。

韩国大法院认为,要判断某一表述是否构成《公职选举法》规定的公布虚假事实,首先必须确定该表述的含义

判例明确指出:“即使存在略显夸张的表述,也不能因此认定为虚假事实;对于意见与事实相互混杂的表述,应当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公布了事实。”(参见韩国大法院2009. 3. 12.宣告的2009도26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15. 8. 13.宣告的2015도7172号判决等)

韩国大法院认为,多项表达行为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作出时,应当分别审查每项行为是否构成公布虚假事实罪。

原审综合本案广播辩论会和电视辩论会上的发言内容作出判断,但韩国大法院指出,各项发言的地点、作为相对方的选民范围及传播媒介均不相同,因此应当分别判断电视辩论会发言与广播辩论会发言。

韩国大法院认定,L市长的发言可以理解为其怀疑案外人1是为谋取私利而提出将G公园升级为国家庭园的竞选承诺。

在选举中提出政策承诺或者对其进行批评、检验,可以借助政策承诺为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和公共讨论创造空间,使选举成为政策竞争的平台,从而让代议民主得到切实运行。因此,政策承诺以及批评、检验政策承诺的表述有必要受到更广泛的保护。

此外,在电视辩论会上,L市长是在案外人1有机会反驳或说明的情况下作出发言;卡片新闻及新闻稿从“整体上”也属于意见表达。因此,不能仅以其中部分表述与事实不符或有所夸张为由,按照公布虚假事实罪予以处罚。

韩国大法院认为,考虑到案外人1原本可以轻易反驳并说明土地并非通过买卖而是通过赠与取得,却未作出相关说明,被认定为虚假的土地取得原因部分仅属无法左右选民判断的附带、枝节内容,难以仅凭该部分断定构成公布虚假事实罪。

尽管如此,原审仅以判决所述理由认定构成公布虚假事实,存在对相关法理的误解,因此韩国大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3. 散布虚假事实,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提出质疑是否构成散布虚假事实。

《公职选举法》所称“事实”的公布,是与以价值判断或评价为内容的意见表达相对的概念,指对在时间和空间上具体的过去或现在事实关系所作的报告或陈述。

判断相关表述是否属于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表述时,应当立足于韩国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综合考察语言的通常含义与用法、可证明性、争议言论所处的语境和表述的整体主旨,以及作出表述的经过和社会背景。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具有丰富相关案件经验的🔗刑事专业律师与选举应对中心协作,为《公职选举法》相关案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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