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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 | 大法院判决:韩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商业秘密概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相同

这是韩国大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韩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所规定的概念,应与依照韩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限制判决书查阅及复制时所称的“商业秘密”作相同解释。

CONTENTS
  • 1. 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概念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2. 商业秘密保护法,大法院的判断
  • 3. 商业秘密保护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概念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本案争议在于,韩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概念,是否应与限制查阅及复制判决书时所称的商业秘密概念作相同解释。

申请人就其与A之间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判决书中所含信息,提出了限制第三方查阅等申请。

原审认为“关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明不足”,因而驳回了本案申请。

为保护商业秘密申请限制查阅、复制判决书

判决书中载有案件关系人的商业秘密时,可为保护秘密而申请限制查阅、复制判决书。

这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韩国《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第2条第2项规定的商业秘密。

该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不希望他人查阅判决书中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案件关系人,可向法院提交🔗查阅等限制申请书,申请限制查阅相关内容。

2. 商业秘密保护法,大法院的判断

在围绕韩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所规定概念发生争议的诉讼中,与认定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原审不同,大法院认定其属于商业秘密。

涉案信息包括申请人与案外公司1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的经过和目的,以及案外公司2与申请人之间交叉许可合同项下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及相关金额等。申请人与案外公司2从未对外公开这些信息。

申请人与案外公司1签订转让合同时约定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同中记载的案外公司2与申请人之间交叉许可合同项下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及相关金额等内容。

大法院认为,涉案信息是申请人的竞争企业在与案外公司2签订许可合同时可加以利用的有用信息。

大法院认为,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且属于作为秘密管理的、对经营活动有用的经营信息,因此存在认定申请人已初步证明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的余地。

据此,大法院指出,原审驳回申请存在误解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第2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项有关商业秘密等法律原理并影响裁判的错误,遂撤销原审并发回重审。

3. 商业秘密保护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项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项下的《民事判决书查阅及复制规则》,已宣判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有案件关系人拥有的商业秘密时,可依该关系人的申请,限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查阅及复制判决书中记载秘密的部分。

商业秘密保护法以维护健全的交易秩序为目的,是保护企业资产的重要法律。

为保障企业的商业竞争力,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企业专业律师正在提供迅速取证及战略性应对方案。如需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咨询,请联系大倫🔗企业法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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