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民事损害赔偿,能否就精神痛苦请求损害赔偿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 民事损害赔偿,原审的判断
- 2. 民事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的判断

- 3. 民事损害赔偿,大倫的策略是?

1. 民事损害赔偿,能否就精神痛苦请求损害赔偿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民事损害赔偿中,就因怠于履行合同生效所需程序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曾在被告担任代表理事的公司工作的原告们,与案外公司签订了股票认购选择权授予合同。
被告在签订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必要程序即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行为,在原告们针对案外公司提起的股票交付请求诉讼中,上述合同被确定为无效。
对此,原告们作为主位请求,基于侵权行为请求了民事损害赔偿。
民事损害赔偿,原审的判断
原审以本案合同因未经合法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而无效,故在本案中难以直接适用或准用无权代理或无权代表的法理为由,驳回了原告们的民事损害赔偿主位请求。
此外,原审认为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们主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们为签订和履行本案合同而支出了费用,亦无特别足以认定其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形,故未认定被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民事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的判断
民事损害赔偿中,最高法院表示,基于以下理由难以认同原审的判断。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遗漏了将股票认购选择权条款增列入章程的议案,并伪造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行为,显然属于怠于履行合同生效所需程序的行为。
股票认购选择权制度,是一种以将来因购买股票所获收益为诱因,促使对公司的设立、经营与技术革新等作出贡献或能够作出贡献的董事及职员忠实履行职务的绩效补偿制度。
最高法院判断,原告们的股票数量不在少数,且原告们不仅因本案合同这一诱因而决心入职并在公司工作,而且不可否认本案合同成为其放弃跳槽至他处、忠实履行职务的动机。
最高法院表示,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股票认购选择权制度的性质、所分配的股票数量、本案合同签订经过等因素,存在可以认定原告们自主选择是否工作的自我决定权受到侵害的余地。
据此,最高法院表示此种利益作为人格性利益具有保护价值,故被告负有就因该侵害所致精神痛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并撤销原审的民事损害赔偿判断,发回重审。
3. 民事损害赔偿,大倫的策略是?
就该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言,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这是一起可认定为以超出合同自由原则界限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案件。
因为一方在磋商阶段赋予对方合同必将确定订立的正当期待乃至信赖,致使对方依据该信赖行事,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订立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生效所需程序,从而造成了损害。
根据该侵害行为与受害法益的类型,若可认定因合同磋商的破裂或程序违反所构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人格性法益、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则可就该损害另行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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