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企业破产,企业获得地方政府补助金时引发重要财产处分争议的案件

- - 企业破产,原审对地方政府补助金返还款债权的判断
- 2. 企业破产,最高法院对地方政府补助金返还款债权的判断

- 3. 企业破产,大倫应对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裁量权的策略是什么?

1. 企业破产,企业获得地方政府补助金时引发重要财产处分争议的案件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破产公司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拟处分公司的重要财产,但被告釜山广域市拒绝批准处分财产,由此引发争议。
2013年,农业公司法人A股份有限公司在约2年间从釜山广域市机张郡郡守处获得了本案补助金约15亿5,000万韩元。
A公司使用该补助金新建了建筑物,并依照《补助金法》就该建筑物完成了禁止事项附记登记,注明“将该财产用于违反补助金发放目的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交换、出租及提供担保时,须获得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然而,A公司于2016年停业。因此,被告以A公司在后续管理期内(自竣工之日起10年)擅自停业为由,作出撤销约13亿韩元补助金发放决定并命令返还本案补助金的处分。
被告为征收本案补助金返还款,查封了原告公司的各处不动产。
2017年,成为A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原告获得破产法院的私下变卖许可,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B签订了以28亿韩元出售本案不动产的合同,并向被告申请批准处分重要财产,以便转让该建筑物。
但被告以“只有在本案保证金返还款全部返还后,方可批准处分重要财产”为由,作出拒绝处分。
企业破产,原审对地方政府补助金返还款债权的判断
在原告现有的破产财团财产中,扣除别除权担保部分后,无法全额清偿补助金返还款;且不变现该建筑物便无法推进破产程序,因此原告最终向被告请求撤销拒绝批准处分重要财产的处分。
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补助金返还款债权,原审认为,存在“为收回返还款债权而阻止拍卖程序进行或者拒绝私下变卖的合理理由”。
原审认为,即使不推进本案各处不动产的拍卖程序或破产程序,也不能认定会不当侵害其他债权人或原告的利益。
据此,法院认为,地方政府为实现补助金返还款债权而拒绝原告处分重要财产的申请,不构成超越、滥用裁量权;负责一审的釜山地方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釜山高等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2. 企业破产,最高法院对地方政府补助金返还款债权的判断
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补助金返还款债权,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仅以未能全额收回本案补助金返还款债权为由,拒绝批准为转让本案建筑物而处分重要财产,违反了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477条第1款正文规定的财团债权清偿方法。
最高法院指出,依照原审判断拒绝批准处分重要财产,将导致釜山广域市机张郡实际上试图优先于其他财团债权人或别除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在重要财产的后续管理期内任其闲置,也会造成社会和经济损失。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断存在误解超越、滥用裁量权等相关法理并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遂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477条(财团不足时的清偿方法)
①明确认定破产财团不足以清偿全部财团债权时,不论其他法令规定的优先权如何,均应按照尚未清偿债权额的比例清偿财团债权。但是,不影响财团债权上存在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依据《动产、债权等担保相关法律》设立的担保权及全税权的效力。
3. 企业破产,大倫应对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裁量权的策略是什么?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法院会考虑行政机关基于裁量作出公共利益判断的余地,不自行作出独立结论,而仅审查相关处分是否存在超越、滥用裁量权的情形;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是否违反比例、平等原则等,均属于判断标准。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完全未进行利益衡量,或者遗漏了理应纳入利益衡量范围的事项,则可认定其超越、滥用裁量权,构成违法。
本案判决明确把握了涉及违反《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和《补助金法》的争点,并使人得以重新审视破产制度的目的。
进行企业破产时,可能出现与破产管理人履职、财产评估及变卖等有关的各种问题。
此外,企业破产的办理过程会因企业规模、行业及破产原因等而截然不同,因此最好在企业破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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