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通常工资诉讼,值班及待命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产生争议的案件

- - 通常工资诉讼,原审对劳动时间标准的判断
- 2. 通常工资诉讼,韩国最高法院对待命时间的判断

- 3. 通常工资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1. 通常工资诉讼,值班及待命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产生争议的案件
这是在通常工资诉讼中,就临床病理师、放射技师、司机、机械·电气技师、手术室护士的值班及待命工作时间是否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时间产生争议的案件。
被告下属的原告们主张,值班及待命工作时间也应计入劳动时间以重新核算通常工资,并据此请求被告支付此前已领取的加班津贴等各类津贴的差额。
通常工资诉讼,原审对劳动时间标准的判断
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监督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时间;休息时间则是指在劳动时间中劳动者摆脱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监督、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因此,原审判断认为,即使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实际未从事作业的休息时间或待命时间,只要并非保障劳动者可自由支配,而是实质上处于用人单位指挥与监督之下的时间,就应视为包含在劳动时间之内。
该通常工资诉讼的原审认为,原告们的值班及待命工作时间全部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因而认定应就值班及待命工作时间的全部支付加算工资。
2. 通常工资诉讼,韩国最高法院对待命时间的判断
在该通常工资诉讼中,韩国最高法院依据判例认为,应综合劳动合同的内容、适用于该工作场所的规则、劳动者所提供的业务及其内容等多种情况,就个别案件作出具体判断。
即应判断值班期间所执行业务的内容与性质,是否属于原本业务的延长,或是否与通常勤务的形态相同。
韩国最高法院表示,应审查值班勤务是否已完全脱离通常勤务时间的约束、通常勤务的形态是否照旧延续、值班期间从事原本业务的频率或时间长短,以及值班时是否保障充分的睡眠时间。
韩国最高法院在阐明上述法理的同时判断认为,缺乏能够查明原告们在值班勤务中所执行业务的内容为何、是否与通常勤务的形态存在差异、值班期间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有多少的证据。
确有这样的事实:被告所属部分医院的其他放射技师,在本案请求期间的部分时段所进行的平日夜间及休息日勤务,被认定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并就此宣告判决且已确定。
韩国最高法院指出,缺乏能够查明以下情况的资料:本案原告中在该时期于该医院工作的放射技师,其勤务内容及形态等是否与上述放射技师相同,以及上述确定判决之后的时点上勤务内容及形态是否没有变化。
即无法查明通常勤务时间内所执行业务的内容为何、通常勤务与值班或待命勤务之间的工作密度差异有多大、在自宅值班或待命期间接到呼叫后须在几分钟内到岗等情况。
韩国最高法院表示,难以判断上述原告们在自宅的值班或待命工作时间是否全部实质上属于处于用人单位即被告指挥与监督之下的劳动时间,以及其中应在何种范围内视为劳动时间,并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通常工资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通常工资诉讼是指,就作为劳动者从事延长勤务、夜间勤务等时额外领取工资之基准的通常工资范围,与雇主之间发生争议时所提起的诉讼。
休息及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应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内容、适用于该工作场所的就业规则与集体协约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休息中的劳动者是否存在干涉或监督、是否配备可自由使用的休息场所等情况后作出判断。
此外,还应综合是否存在妨碍劳动者实质休息或足以认定用人单位指挥与监督的情况及其程度等多种情况,就个别案件作出具体判断。
在通常工资诉讼中,最重要的是通过相关判例准确进行法理解释,并制定能够引导出有利判决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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