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就《工会法》上代驾司机劳动者身份产生争议的案件

- 2. 韩国最高法院关于《工会法》上劳动者身份的判决

- 3. 大倫在《工会法》相关案件中的策略?

1. 就《工会法》上代驾司机劳动者身份产生争议的案件
这是一起就是否属于韩国《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简称《工会法》)上劳动者的判断标准与方法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地位不存在确认之诉。
代驾公司以代驾司机为被告提起了劳动者地位不存在确认之诉。
原告代驾公司主张,身为代驾司机的被告不具有《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上的劳动者地位,据此提起诉讼。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伙合同,并从原告处获得代驾接单及司机派单等所需的程序,从事代驾业务。
本案中,收入依赖性、合伙合同内容、对是否从事业务的选择权及拒绝权等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和二审均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考虑到《工会法》的立法宗旨,有必要认定被告为《工会法》上的劳动者。
2. 韩国最高法院关于《工会法》上劳动者身份的判决
关于是否属于《工会法》上劳动者,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与原审相同。
是否属于《工会法》上劳动者,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加以判断:劳务提供者的收入是否主要依赖于特定事业者,接受劳务的特定事业者是否单方面决定包括报酬在内的、与劳务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内容,用人者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存在何种程度的指挥∙监督关系,劳务提供者从特定事业者处获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是否为提供劳务的对价等。
法庭表示,考虑到《工会法》的立法目的及关于劳动者的定义规定等,是否属于《工会法》上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提供关系的实质,从是否有必要保障劳动三权的角度判断,而不必然限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 对原告的收入依赖性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依赖于执行原告派发的客户呼叫(call)所获得的收入。
从被告的代驾业务内容、代驾进行的时间、执行业务所需的时间等来看,实际上被告仅隶属于原告,且仅从事代驾业务。
■ 由原告决定合同内容
此外,原告使用载明代驾司机的义务事项、应向公司缴纳的手续费等内容的格式化合伙合同书,与被告签订了合伙合同。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原告处于单方面决定包括代驾司机接单在内的所签合同内容的地位。
■ 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指挥∙监督关系
原告一直以自动派单和优先派单的方式,将客户呼叫分配给代驾司机。
代驾司机难以拒绝派单,且须按照原告提出的优先派单条件执行呼叫。
若被告违反合伙合同书中规定的着装、执行业务时应遵守的事项及接受培训的义务等,则可对其采取警告措施或解除合同,因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指挥∙监督关系。
■ 通过原告从事代驾业务
被告提供的代驾劳务对原告经营代驾业务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而被告若不通过原告这样的代驾公司,实际上难以从事代驾业。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在相当程度上专属于原告,达到了《工会法》可予认定的程度。
韩国最高法院在阐明上述法理的同时表示,《工会法》的立法目的及关于劳动者的定义规定等应根据劳务提供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并判决被告代驾司机属于《工会法》上的劳动者。
3. 大倫在《工会法》相关案件中的策略?
《工会法》是为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劳动三权而制定的法律,与《劳动基准法》不同,其以劳务提供关系的实质从属性为中心判断劳动者的范围。
也就是说,《工会法》上的劳动者不必然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而是综合考虑劳务提供关系的经济·社会条件等加以判断。
《工会法》相关诉讼涉及侵害劳动三权、不当解雇、拖欠工资等多种争议焦点。每一争议焦点都需要复杂的法理解释,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专业的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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