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韩国《法人税法》规定的征收补偿金益金所属时期争议案

- - 原审对韩国《法人税法》规定的征收补偿金益金所属时期的判断
- 2. 韩国大法院对《法人税法》规定的征收补偿金益金所属时期的判断

- 3. 大倫处理《法人税法》相关事务的策略是什么?

1. 韩国《法人税法》规定的征收补偿金益金所属时期争议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根据韩国《法人税法》,依据附假执行宣告的胜诉判决领取的征收补偿金应在哪一时期计入益金。
原告提起增加征收补偿金之诉,并于2010年取得附假执行宣告的胜诉判决,领取了征收补偿金。
此后,韩国大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的一部分,并驳回其余上告。
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告将上述诉讼产生的征收补偿金增加部分全额计入上诉审判决宣告并生效的2015营业年度益金,申报并缴纳了法人税。
对此,被告认为征收补偿金增加部分中的本案征收补偿金已根据在先的韩国大法院判决确定为原告2014年的益金,因而更正并通知了法人税。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营业年度法人税征收处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如何确定益金所属时期。
原审对韩国《法人税法》规定的征收补偿金益金所属时期的判断
对于韩国《法人税法》规定的本案补偿金所属时期,原审认为,本案征收补偿金应计入作出驳回上告判决的在先韩国大法院判决宣告之日所在的2014营业年度益金。
2. 韩国大法院对《法人税法》规定的征收补偿金益金所属时期的判断
韩国《法人税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内国法人各营业年度的所得,为该营业年度益金总额减去该营业年度损金总额后的金额。”
韩国《法人税法》第40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内国法人各营业年度的益金和损金所属营业年度,为该益金和损金确定之日所在的营业年度。”
韩国大法院认为,根据《法人税法》,即使尚未实际取得所得,只要产生该所得的权利已经确定发生,就应视为所得已经实现。
据此,韩国大法院指出,如果受领人依据附假执行宣告的胜诉判决实际从支付人处领取了款项,那么即使本案判决尚未生效,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其所得在《法人税法》上的实现可能性也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因而已经成熟并确定。
韩国大法院阐明上述法理后认为,本案征收补偿金应计入2010营业年度的益金,因而撤销了认定其应计入2014营业年度益金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3. 大倫处理《法人税法》相关事务的策略是什么?
韩国《法人税法》是规定对法人所得征税的法律。
税率因法人的规模或行业而异,其中还包含应税所得、可认可费用范围等复杂内容。
《法人税法》采取权利确定主义,即使尚未实际取得所得,只要权利已经确定发生,就认定存在所得并计算应税所得。
对于《法人税法》所称权利确定主义中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对所得的管理和支配、已发生所得的客观化程度以及纳税资金的取得时间等因素,以该所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已达到较高程度并已成熟、确定为标准,判断其所属时期。
《法人税法》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需要会计、税务、法律等多个领域专业知识的复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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