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背信罪处罚,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的地位成为争议的案件

- - 背信罪处罚,关于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地位的原审判断
- 2. 背信罪处罚,关于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地位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

- 3. 背信罪处罚相关,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背信罪处罚,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的地位成为争议的案件
本案是背信罪处罚诉讼中,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的地位成为争议的案件。
被告人是客运汽车运输事业的代表,被害人1和被害人2是签约将本案巴士挂靠运营的挂靠车主。
被害人们口头约定,向本案公司支付每辆巴士的买卖价款共计各1亿5,500万韩元,其中3,000万韩元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其余款项分60个月分期付款。
此后,被告人未经被害人们同意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并以该最高额抵押权再次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被害人们仅向本案公司支付了按上述约定应付的部分买卖价款,便停止了分期付款。
于是,被告人在挂靠车主们尚未付清分期付款之前,未经被害人们同意就对挂靠的巴士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因而以业务背信嫌疑被控告。
背信罪处罚,关于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地位的原审判断
关于背信罪处罚,原审认为,被告人在名义上管理从本案被害人们处挂靠而来的本案各辆巴士的同时,负有未经各辆巴士实际所有人即被害人们同意、不得向金融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业务上任务。
尽管如此,原审认定,被告人违背业务上任务,对上述案件巴士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在取得财产上利益的同时,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于同等金额的财产上损害。
2. 背信罪处罚,关于是否属于构成背信罪地位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
背信罪处罚诉讼中,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与原审不同。
最高法院认为,被害人们就各辆巴士签订买卖合同及挂靠合同后,并未支付全部买卖价款,在被害人们付清全部买卖价款之前,难以认定其对本案各辆巴士享有实质所有权或处分权。
最高法院指出,也不存在足以认定公司与被害人们之间基于超越通常合同中利益对立关系的信任关系、约定将各辆巴士作为被害人的财产予以保护或管理的情形。
即,最高法院表示,难以认定作为挂靠公司运营者的被告人在与作为挂靠车主的被害人们的关系中处于“处理他人事务之人”的地位,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背信罪处罚相关,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韩国《刑法》规定的背信罪,在处理他人事务之人以违背其任务的行为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该利益,从而给作为事务主体的他人造成损害时成立。
这里所说的“处理他人事务之人”,如同为他人代行有关他人财产管理事务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情形一样,当事人关系的典型、本质内容必须超越通常合同中的利益对立关系,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在于保护或管理他人的财产。
挂靠车主从挂靠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的情形下,除非有特别情形,在付清该分期付款之前,难以将挂靠车辆视为挂靠车主的实质财产,因此仅凭签订挂靠合同这一事实,尚难以认定挂靠公司运营者在与挂靠车主的关系中处于负责处理有关挂靠车辆财产上事务的“处理他人事务之人”的地位。
就挂靠合同而言,挂靠车辆名义上属于运输公司所有,但实质使用权归挂靠车主所有,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模糊,难以判断背信罪是否成立。
与挂靠车辆相关的背信罪处罚在法律上、事实上都非常复杂,因此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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