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公平交易法》,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符合良好竞争秩序的交易惯例

- - 违反《公平交易法》诉讼,原审的判断
- 2. 违反《公平交易法》诉讼,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3. 违反《公平交易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违反《公平交易法》,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符合良好竞争秩序的交易惯例
在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的诉讼中,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符合良好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的含义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是销售医疗器械(CT、MRI)的经营者,同时也直接提供维护服务。
除原告外,独立维护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ISO”)也为原告销售的CT、MRI提供维护服务,与原告形成竞争关系。
如需对原告销售的设备进行维护,必须输入由原告签发、作为密码值的服务密钥。
原告应各医院请求签发本案服务密钥时,会确认该医院是否与竞争对手ISO交易,并据此提供不同服务,因而引发争议。
本案服务密钥通常免费提供,但原告对与ISO交易的医院收取154万韩元后才予以提供,而且要在20~25日后才签发。
为此,被告、上告人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及课征金缴纳命令,原告遂以被告为相对方请求撤销上述命令。
违反《公平交易法》诉讼,原审的判断
原审以难以认定现实中存在原告免费提供本案服务密钥的惯例等为由,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及课征金缴纳命令。
2. 违反《公平交易法》诉讼,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就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诉讼作出如下判断。
韩国大法院指出,如果垂直一体化上游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制定的原材料等价格,高到足以将在下游市场与其同等高效经营的竞争经营者排除出竞争,或者该价格实质上阻断了新经营者进入下游市场的可能性,则应依据相关法理,认定其属于按照符合良好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来看缺乏合理性的不当条件。
韩国大法院在阐明上述法理的同时认为,本案在许可政策上不存在免费提供服务密钥的惯例,收费提供服务密钥属于服务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且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妨碍ISO参与竞争并产生阻碍新的维护服务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效果。
即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亦不构成不当差别待遇行为,因而认可原审判断并驳回上告。
这意味着法院认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责令改正、63亿2000万韩元课征金等制裁不当,原告在撤销之诉中胜诉。
3. 违反《公平交易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在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的诉讼中,相关行为是否属于符合良好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应结合原《公平交易法》旨在通过促进公平、自由竞争来推动富有创造力的企业活动这一立法宗旨,作出规范性判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不当利用该地位,限制竞争或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在判断此类行为时,“符合良好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这一概念是非常重要的标准。
大倫律師事務所公平交易团队汇集了由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前委员、公平交易专责部门前检察官等人员组成的 🔗公平交易法专业律师,他们凭借对《公平交易法》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法律的专业知识,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争点。
此外,团队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前工作人员为核心,从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阶段直至诉讼全过程均可提供战略建议和应对支持,并持续提出在判决后按照《公平交易法》规范公司经营惯例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