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劳动关系是否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当然终止的争议案件

- -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原审的判断
- 2.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3.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大倫采取何种策略?

1.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劳动关系是否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当然终止的争议案件
这是一起在不当解雇行政诉讼中,劳动关系是否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当然终止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与作为社会福利法人的被告辅助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签订本案劳动合同,并担任A中心主任。
参加人于2012年11月1日制定的就业规则规定,在年满55岁当年的最后一天达到退休年龄;但根据韩国《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及促进高龄者就业法》,参加人的退休年龄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为60岁,原告达到60岁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参加人处工作。
2020年9月7日,参加人修订就业规则,将退休日规定为年满64岁之日,并将施行日定为2020年9月8日。
有关参加人法人运营的规定,其制定∙修订须经董事会决议。
参加人董事会于2022年3月24日,即该修订后就业规则的施行日(2020年9月8日)之后,对其进行了追认审议∙表决。
参加人于2021年6月14日通知原告,劳动关系将于其年满64岁、达到退休年龄的2021年6月25日终止,并于2021年6月25日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
韩国中央劳动委员会在本案不当解雇行政诉讼中认为,公司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为其办理退休具有正当性。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原审的判断
关于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原审认为,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告办理退休不能视为解雇。
原审着重认为,参加人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24日审议∙表决,决定将修订后的就业规则追溯至其规定的施行日(2020年9月8日)施行,因此修订后的就业规则自2020年9月8日起已有效施行。
原审认为,无法认定存在比修订后就业规则中的退休年龄条款更有利于原告的个别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根据修订后的就业规则年满64岁、达到退休年龄,其劳动关系当然终止。
2.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对该不当解雇行政诉讼作出了不同判断。
韩国大法院认为,以修订后的就业规则已追溯至2020年9月8日施行为由,认定本案退休处理不能视为解雇,存在错误。
韩国大法院指出,劳动关系是否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当然终止,应以对是否当然终止存在争议时有效的退休年龄为准,不能以追溯适用的退休年龄为准。
此外,参加人如通过修订就业规则延长退休年龄,该规定也可适用于原告;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即2021年6月25日,修订后的就业规则因尚未获得董事会审议∙表决而处于无效状态,因此不能以当时无效的64岁退休年龄为准,认定原告的劳动关系当然终止。
韩国大法院指出,原审仅以修订后的就业规则已追溯至2020年9月8日施行,且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根据该就业规则年满64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原告与参加人的劳动关系当然终止,属于误解法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不当解雇行政诉讼,大倫采取何种策略?
在不当解雇行政诉讼中,修订后的就业规则因未获审议∙表决而处于无效状态,因而不具有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于不当解雇行政诉讼,仔细审查劳动合同、就业规则等相关文件,并深入分析相关判例和劳动法规,为主张准备法理依据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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