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关于书面发放义务违反事由的案件

- -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原审的判断
- 2.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3. 大倫针对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的策略是?

1.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关于书面发放义务违反事由的案件
这是一起在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诉讼中,就书面发放义务违反的正当事由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归属产生争议的案件。
原告是将船舶或海洋工程装备组成部件的制造委托给承接事业者的原事业者。
被告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原告未事先发放分包合同相关书面文件,且将修改追加工程的分包款项定得低于主体工程为由,对原告下达了责令改正命令、公布命令、缴纳课征金命令,并决定就原告向侦查机关提出举报。
对此,原告以被告为对象请求撤销上述命令。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原审的判断
在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一案中,原审认定原告在主体工程部分违反了书面发放义务,但认为对于修改追加工程,基于以下理由未发放书面文件存在正当事由。
原审认定,鉴于船舶或海洋工程装备建造的特性,修改追加工程频繁发生,且有迅速处理的必要性,因此无法每次都发放书面文件这一事由成立。
此外,原审判断,由于修改追加工程是否发生及其内容,合同当事人无法准确掌握,因此省略书面发放属于不可避免,从而认定存在正当事由。
在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一案中,原审判断,虽然认定原告就主体工程违反了书面发放义务,但对于未就全部修改·追加工程事先发放合同书一事,基于上述理由存在正当事由。
据此,原审撤销了缴纳课征金命令。此外,原审认为,将修改·追加工程的分包款项与主体工程的水平进行比较,难以视为两项工程属于适当的可比交易,因此难以认定原告以较低单价确定了分包款项,故这部分处分也全部予以撤销。
2.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对于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韩国最高法院在认可原审法理的同时,就修改追加工程适用了严格判断原告违反书面发放义务的法理。
2010年1月修订的旧《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第3条,原则上不论有无正当事由,均课以书面发放义务。
在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中,韩国最高法院指出,即使在因灾害·事故需要紧急修复工程的情况下,书面发放义务本身也不予免除;仅以修改追加工程频繁发生、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为由而完全不发放书面文件,不能视为正当事由。
此外,最高法院判断,仅以原告所主张的修改追加工程的准确范围或内容尚未确定这一情况为由而未发放书面文件,不能视为正当事由。
不过,最高法院指出,只有在原告为遵守书面发放义务已尽必要努力,而承接事业者仍在书面发放前擅自着手作业这一例外情形下,才可认定存在正当事由。
在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中,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审虽存在对书面发放义务违反之正当事由相关法理理解有误的过错,但就部分工程而言无法认定被告的处分事由,故撤销缴纳课征金命令的原审结论正当,据此驳回了上告。
3. 大倫针对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的策略是?
该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诉讼,关键在于依据《关于分包交易公平化的法律》对书面发放义务违反的正当事由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归属。
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若违反者对未能履行义务存在正当理由,则不能对其施加制裁。
此时,证明存在行政法一般原则上的正当事由,是原告的责任。
由于分包合同包含复杂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
因为需要将法律的复杂性、是否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是否认定正当事由等作为多种法律争点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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