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劳动津贴,工会活动是否属于劳动成为争议的案件

- 2. 劳动津贴诉讼,法院的判断

- 3. 劳动津贴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劳动津贴,工会活动是否属于劳动成为争议的案件
本案涉及劳动津贴,争议在于工会活动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原告均不是韩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并与隶属于被告的国土交通部各地方国土管理厅厅长签订了劳动合同。
原告在各地方国土管理厅下属的相应国土管理事务所担任车辆行驶限制检查员(下称公务岗位劳动者),从事查处超载车辆等工作。
原告当选为本案工会的负责人并一直任职。
本案工会与各地方国土管理厅厅长达成协议,实行韩国《劳动基准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的弹性工作时间制。
工作形式为“白班—夜班—休班”轮班制,白班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晚上9时,夜班工作时间为晚上9时至次日上午9时;公务岗位劳动者夜间工作时,依据韩国《劳动基准法》领取夜间劳动津贴。
工会与各地方国土管理厅厅长于2022年签订了集体协议。原告作为本案工会的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开展工会活动时,根据本案集体协议事先取得用人单位对工时豁免的批准,并按公假处理。
劳动津贴诉讼,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作为工时豁免人员,原告在工时豁免限额内依据本案集体协议取得被告事先批准后,从事工会维持、管理事务的时间,应视同提供劳动。
原告称,被告仅向在夜间处理本案工会事务的原告支付了按日间工作计算的工资,并强调被告有义务支付未付的夜间劳动津贴及迟延损害金。
劳动津贴诉讼,被告的主张
被告主张,夜间劳动津贴是向在现场实际从事作业的人支付的津贴,而因本案工会活动获得工时豁免的原告不能视为“实际从事作业的人”。
本案工会与被告之间并未就是否向夜间处理工会事务的工时豁免人员支付夜间劳动津贴另行达成协议,因此被告没有义务向获得夜间工时豁免并处理工会事务的原告支付夜间劳动津贴。
2. 劳动津贴诉讼,法院的判断
对于劳动津贴诉讼,法院判断应当支付夜间劳动津贴。
法院表示,根据工时豁免从事工会事务时,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应视为已经提供劳动;韩国《劳动基准法》并未将在获得工时豁免后从事工会事务的时间排除在夜间劳动津贴的支付范围之外。
法院依据上述法理,认定被告有义务与实际从事作业的劳动者同样支付夜间劳动津贴,因而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3. 劳动津贴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劳动津贴诉讼中,需要细致分析相关请求在法律上能否获得认可。
上述情形中,韩国《劳动基准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协议条款的解释成为争议焦点。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查特定劳动津贴是否应予支付的法律标准,准备相关证据并制定诉讼策略,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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