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涉案情况

-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理
- 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院的判断

- 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大倫的应对策略

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涉案情况
请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为患者遗属,被告为在本案急诊室工作的住院医师。
死者因头痛前往被告所在医院的急诊室就诊。
被告测量了死者的生命体征,随后实施了血液检查、心电图检查、X光检查、头部CT检查等。
被告为死者开具了治疗高血压急症的药物,并因死者的血压于当天降低而安排其出院。
然而,次日,身为原告的死者妻子发现死者已处于心搏骤停状态,随后再次将其送往急诊室。
死者在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接受气管插管、呼吸机治疗及透析治疗等,于2周后死亡。
原告主张,被告在安排死者出院时,本应怀疑其患有脑血管疾病,并与神经外科等相关专科医生进行联合诊疗,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存在过失。
原告认为,被告因违反上述注意义务导致死者死亡,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其支付约3亿的损害赔偿金。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理
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情况、当时的医疗水平以及自身的知识和经验,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法进行诊疗。因此,只要医生对诊疗方法的选择未超出合理范围,就不能仅以选择某种治疗方法后的结果不佳为由,直接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参见韩国大法院2012. 6. 14.宣告的2010다95635号判决等)
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院的判断
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委托大韩医师协会医疗鉴定院和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进行鉴定的结果,并结合全部辩论意旨,作出如下判断,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1. 死者首次前往急诊室就诊时所拍摄的头部CT及头部MRI影像中,未观察到脑出血征象,也未见可预示短时间内发生脑出血的征象。
2. 死者的头部MRI影像中可见右侧椎动脉颅外段轻度扩张,但这一征象在正常血管中也较为常见,难以确定其与之后的出血有关。
为排除可能存在的迟发性脑出血,被告还追加拍摄了头部CT并确认结果正常;为查明其他原因或血管问题,被告实施了头部MRI及MR血管成像检查,在确认没有值得特别关注的明显急性病变后,于处置后症状有所缓解的状态下,为进一步检查和处置安排了相关专科门诊联合诊疗。
法院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的决定属于适当措施,导致死者死亡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应认定为在其离开急诊室后发生。”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大倫的应对策略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证明是否存在过失。
医生实施诊察、治疗等医疗行为时,鉴于其工作涉及管理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症状或情况,履行为防止风险而采取最佳措施的注意义务。
医生的注意义务应以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机构等临床医学领域所践行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该医疗水平是指普通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普遍知晓并认可的医学常识,因此应结合诊疗环境和条件、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等,按照规范性标准加以判断。
在上述情况下与患者一方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医务人员需要证明其为作出准确诊断实施了必要检查,准确解读了诊断结果,且所选择的治疗方法适当等事项。
医疗诉讼是既需要医学专业知识又需要法律知识的复杂诉讼,因此宜迅速确保证据并应对诉讼。
大倫律師事務所医疗医药集团以曾任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委员及医疗审判庭法官的🔗医疗专业律师为核心,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量身制定的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