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偷逃税款,发票开具主体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2. 偷逃税款,法院对税务发票并非由医师开具这一事实的判断

- 3. 偷逃税款发票开具,大倫的策略是?

1. 偷逃税款,发票开具主体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该偷逃税款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并非由医师开具的税务发票是否违法。
身为医师的原告在经营诊所期间,与2家医院经营支援公司(Manage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MSO)签订了医院服务管理及代办结算合同。
2家MSO根据合同代原告直接向患者收取医疗费,随后开具税务发票或现金收据。
MSO从直接收取的医疗费中扣除其提供医院管理及代办结算服务的手续费后,将余额支付给原告,原告再以该金额为基础开具销项税务发票。
然而,江南税务署认定原告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将这2家MSO作为其信用卡伪装特约商户,并就约4.2亿韩元增值税和约3亿韩元综合所得税作出警告及告知处分。
原告对此不服,在提出异议申请后,向韩国租税审判院申请裁决。
韩国租税审判院认为,MSO是与原告相互独立的经营者,提供了医院经营支援服务,而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认定为原告,并据此决定由税务机关重新调查。
重新调查后,税务机关认为,2家MSO直接向患者收取的医疗费应计入原告的销售额。
原告在向韩国租税审判院申请裁决的过程中,最终获得了约2亿韩元的减额更正,但其再次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偷逃税款,法院对税务发票并非由医师开具这一事实的判断
在偷逃税款诉讼中,原告主张其与MSO签订了医院管理服务及代办结算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了税务及会计处理,因此不存在问题。
在该偷逃税款诉讼中,审判庭认为,MSO虽可提供医院整体经营管理服务,但相关业务并不意味着其有权开具税务发票。
审判庭在该偷逃税款诉讼中判定:“作为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原告,应直接收取医疗费并开具税务发票。MSO收取医疗费及开具税务发票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
审判庭还表示:“综合考虑不能将相关规定理解为允许以医院经营支援公司作为供应方开具税务发票等因素,不能认定税务机关在对本案作出处分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也就是说,审判庭就原告请求撤销综合所得税等征收处分一案,判决原告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