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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致死 | 加湿器杀菌剂案件,最高法院就共同正犯是否成立作出的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业务过失致死案件中,使用不同主要原料的加湿器杀菌剂制造·销售者之间是否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不构成共同正犯的判决。

CONTENTS
  • 1. 业务过失致死,加湿器杀菌剂案件中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 业务过失致死,一审与二审的判断
  • 2. 业务过失致死,最高法院就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作出的判断
  • 3. 业务过失致死,大倫的策略是?

1. 业务过失致死,加湿器杀菌剂案件中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业务过失致死和业务过失致伤嫌疑被起诉的被告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本案是被告人在加湿器杀菌剂制造及销售过程中疏于安全性检查,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受伤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制造及销售以CMIT/MIT为主要原料的加湿器杀菌剂,被指因未明确验证安全性检查而造成人身损害,因业务过失致死等嫌疑被提起审判。

在使用其所销售加湿器杀菌剂的用户中,有98人罹患肺部疾病和哮喘等,其中12人死亡。

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制造及销售以另一种原料PHMG为原料的加湿器杀菌剂,有主张认为其行为也对损害的发生产生了影响。

业务过失致死,一审与二审的判断

业务过失致死案件的一审对全部被告人宣告无罪。

因为一审认定,难以认为CMIT·MIT引发肺部疾病和哮喘这一事实已得到证明。

一审表示:“没有证据可认定使用CMIT·MIT加湿器杀菌剂与肺部疾病、哮喘的发生或恶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业务过失致死案件的二审推翻了这一判断,认定被害人的损害系因被告人的业务过失而发生这一因果关系,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审认为,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多个制造商生产类似产品且消费者会将其混合使用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对所有制造商都课以共同的注意义务。

二审认为,如果被害人的健康损害是多种产品缺陷相结合的结果,那么即使制造商之间没有明示的协作,也可以认定共同正犯。

此外还考虑到,加湿器杀菌剂的成分信息未向消费者明确公开,消费者难以在了解主要原料差异的情况下购买。

此外,二审表示:“存在支持CMIT·MIT成分与肺部疾病、哮喘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科学研究”,并说明:“被告人在产品上市前本应进行安全性检查却未履行,且未履行产品上市后所要求的观察义务,从而扩大了损害”。

2. 业务过失致死,最高法院就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作出的判断

业务过失致死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再次推翻了原审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表示:“无法发现足以认定业务过失致死案件的被告人与相关案件的被告人相互知悉对方加湿器杀菌剂的开发上市,或就此相互传达了意思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产品的主要原料与开发过程完全不同,且双方并未认识到产品间缺陷相互累积的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共同正犯关系。

最高法院表示,若按原审的判断,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生产·消费的所有商品的制造商,对于相互独立开发的产品,也极有可能作为过失犯的共同正犯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认为,这可能导致制造商之间的责任范围被无限扩大,因而是不当的。

3. 业务过失致死,大倫的策略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务过失致死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就业务过失致死案件而言,需要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被害人的死亡或受伤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作出具体判断。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企业专业律师以对刑事法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诉讼数据经验为基础,明确把握过失犯共同正犯成立要件的法理,并着手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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