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税务诉讼,太阳能发电站与太阳能电池板课税处分案件

- - 税务诉讼,原告的主张
- - 税务诉讼,关于本案课税处分是否合法的判断
- 2. 税务诉讼,高等法院对二审的判断

- 3. 税务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1. 税务诉讼,太阳能发电站与太阳能电池板课税处分案件
本案是不服税务诉讼的地方自治团体提起上诉的案件。
在二审中,作为地方自治团体的被告,就一审中原告胜诉的居民税(财产分)及地方所得税征收处分部分提出了异议。
案件的起因如下。
原告是一家经营太阳能发电事业的公司。
被告大田广域市中区厅长对原告的太阳能发电站实施了地方税税务调查,并据此作出了本案课税处分。
原告提起税务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征收的居民税(财产分、法人均等)、地方教育税、地方所得税合计约7800万韩元的征收处分。
税务诉讼,原告的主张
原告提起本次税务诉讼的理由如下。
1. 本案发电站仅安装了没有动力装置、仅由支架构成的固定式太阳能电池板,并不存在其他人力设备。以存在人力设备为前提作出的居民税(财产分)征收处分属于违法。
2. 本案太阳能电池板不属于原《地方税法》施行令所规定的“机械装置”。尽管如此,被告仍认定本案太阳能电池板属于机械装置,并据此征收了居民税(财产分)、地方所得税,故属违法。
税务诉讼一审法庭采纳了原告关于其不属于配备人力设备的营业场所、以及不属于机械装置的主张,认定该课税处分属于违法。
税务诉讼,关于本案课税处分是否合法的判断
关于税务诉讼课税处分,作出二审判决的法院判断如下。
1. 关于该发电站是否属于配备人力设备的营业场所的判断
法院认为,根据《电气事业法》,为管理太阳能发电站的电气设备,必须选任电气安全管理人员。
原告实际选任了电气安全管理人员B,B常驻发电站内办公室,负责电气检查及管理工作。
因此,法院认定该发电站属于《地方税法》上的“配备人力设备的营业场所”。
2. 关于太阳能电池板是否属于机械装置的判断
根据《地方税法》施行令,“机械装置”是指以动力驱动、用以完成一定工作的器具。
法院认为,固定式太阳能电池板同样执行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的作业,且其发电原理与追踪式太阳能电池板相同,故可视为“机械装置”。
原告主张,根据行政安全部例规,固定式太阳能电池板应被视为“无动力装置的单纯构筑物”,但法院未予认可。
法院强调,例规仅是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指针,不能成为法令解释的标准。
2. 税务诉讼,高等法院对二审的判断
在税务诉讼二审中,基于上述判断理由,法院不同于一审,更为严格地适用法律解释的标准及事实关系的细节予以审视,认定被告的课税处分合法。
据此,一审中原告胜诉的、与居民税(财产分)及地方所得税征收处分相关部分的判决被推翻。
高等法院认可了被告的主张,撤销了一审原告胜诉的部分,最终认定被告的课税处分合法。
3. 税务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税务诉讼是以税法这一特殊法律体系为基础进行的诉讼。
尤其税法复杂且修订频繁,为准确理解并适用最新法令与判例,具备丰富税务诉讼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的协助必不可少。
税务诉讼伴随税务调查、异议申请、裁决申请等多种行政程序。
大倫律師事務所税务组通过为税务诉讼·咨询而组建的🔗税务专业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的一体化团队应对,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