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专利诉讼,围绕肺炎球菌疫苗的纠纷

- - 专利诉讼,肺炎球菌疫苗纠纷的一审判决
- 2. 专利诉讼,肺炎球菌疫苗纠纷的上诉审判断

- - 专利诉讼上诉审,符合韩国《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条款
- - 专利诉讼上诉审,研究目的出口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
- - 专利诉讼上诉审,对是否违反既有协议的判断
- 3. 专利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专利诉讼,围绕肺炎球菌疫苗的纠纷
专利诉讼始于2017年。
2016年,韩国制药企业S公司在韩国率先研发出13价肺炎球菌疫苗“S”,并获得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的品种许可。
对此,2017年,全球制药企业P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主张该疫苗侵犯了其13价肺炎球菌疫苗“P”的专利权,并提起专利诉讼,要求停止在韩国境内销售及赔偿损失。
当时,该案一直审理至韩国大法院,最终以P公司胜诉告终,S公司曾就此达成协议,约定截至2027年4月不在韩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疫苗S。
然而,此后于2018年,S公司向俄罗斯制药企业出口了用于研究的13种单独蛋白结合物原液,争议由此再度引发。
P公司认为此举同样构成专利侵权,因而提起了追加诉讼。
专利诉讼,肺炎球菌疫苗纠纷的一审判决
S公司主张,向境外供应并非成品、而是用于研究试验的原液,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然而,一审法院根据P公司的主张,判决该出口行为违反了为保护专利权而达成的协议条件。
关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疫苗S采用了与疫苗P所用技术相似的技术。
P公司关于以研究为目的向俄罗斯制药企业出口原液也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主张,同样得到了认可。
其理由是,将相关原液组合后即可制成成品,即使以研究为目的,如使用了P公司的专利技术,也应视为侵犯专利权。
2. 专利诉讼,肺炎球菌疫苗纠纷的上诉审判断
在专利诉讼一审中败诉的S公司提起了上诉。
韩国专利法院推翻一审判决,作出了支持S公司的判决。
下面将介绍本起专利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及上诉审的判断内容。
专利诉讼上诉审,符合韩国《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条款
然而,负责审理本起专利诉讼上诉审的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
法院重点关注的是,本案研究目的并不追求商业利益。
法院认为,S公司的活动属于以研究为目的的出口,不能视为专利侵权,因此S公司不追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并未违反韩国《专利法》。
专利诉讼上诉审,研究目的出口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
关于以研究为目的的出口是否属于韩国《专利法》研究例外条款的问题,上诉审法院认定其属于例外。
尤其是S公司除研究目的外未进行商业利用这一点,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专利诉讼上诉审,对是否违反既有协议的判断
S公司曾于2017年与P公司达成协议,决定停止在韩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但此后转而出口单独蛋白结合物。
然而,S公司的原液出口是否包含在该协议范围内,成为诉讼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以研究为目的的出口违反了协议,但上诉审法院认定其并非商业活动。
上诉审法院着重考量了该协议以商业生产及销售为对象这一点。
此后,S公司还通过媒体表达企业立场,称其认为这是“对全球制药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地滥用专利诉讼予以适当制约的判决”。
但P公司不服该判决,已立即提起上告。
3. 专利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韩国制药生物企业的专利诉讼对手往往是全球大型制药企业。
例如,开发出将静脉注射剂改为更易给药的皮下注射(SC)剂型技术的A公司,也曾被认为可能卷入其唯一竞争对手美国H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
围绕制药生物知识产权的专利诉讼因技术争议复杂且证据收集困难,往往伴随着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若要在本案例这类专利诉讼中抢占有利位置,需要理解相关技术的复杂性,并准确判断专利权利范围、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专利的有效性。
此外,鉴于败诉方很可能提起上诉或上告,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并充分应对长期诉讼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知识产权团队由经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以及具有韩国专利法院、大型制药企业任职经历的医疗专业律师和专利代理师组成团队,办理制药生物行业的专利诉讼、异议申请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