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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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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 神经精神系统障碍治疗用组合物及方法的共有专利权,原告上告被驳回

这是一起围绕专利诉讼中诉讼行为的合法性、申请发明的创造性等成为争点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的上告被驳回,专利驳回决定得以确定,借此重新确认了专利技术标准的严格性。

CONTENTS
  • 1. 专利诉讼,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成为问题的案件
    • - 专利诉讼,原告方主张
    • - 专利诉讼,被告方主张
  • 2. 专利诉讼,一审、二审对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的判断
  • 3. 专利诉讼,最高法院对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的判断
  • 4. 专利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1. 专利诉讼,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成为问题的案件

这是一起因专利诉讼中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存在问题,进而进行至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例。(韩国最高法院2024.12.26.宣判 2024후10825)

本案是关于用于治疗神经精神系统障碍的组合物及方法的专利申请发明的审决撤销诉讼,是原告们以韩国特许厅厅长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

原告们为撤销特许厅的专利驳回决定提起了不服审判,但在特许审判院驳回审判请求后,原告们以特许厅为被告提起了请求撤销的诉讼。

该专利诉讼的争点是原告们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申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诉讼,原告方主张

该专利诉讼中原告方的主张如下。

原告方主张,特许厅的专利驳回决定不当,申请发明具有创造性,可以进行专利注册。

原告1公司主张,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与专利法人是原告1公司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因此本诉讼合法;原告2公司与原告3大学则主张,自己作为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可以单独提起审决撤销之诉。

专利诉讼,被告方主张

该专利诉讼的被告特许厅厅长的立场如下。


-原告1的诉讼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诉讼本身不合法。

-与原告2、3的主张不同,本案申请发明的权利要求第1项缺乏创造性,无法进行专利注册。

2. 专利诉讼,一审、二审对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的判断

针对本专利诉讼,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首先,一审指出了原告1公司诉讼行为的不合法性。

专利代理人A与专利法人B以原告1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提起了诉讼,但问题在于其并未获得原告1公司合法的委托。

一审认定,原告1公司的诉讼是由无诉讼代理权的人提起的不合法之诉,因而驳回了原告1公司的起诉。

此外,一审也驳回了原告2公司与原告3大学的请求。

法院认定,以'用于治疗神经精神系统障碍的组合物及方法'为内容的本案申请发明缺乏创造性,无法进行专利注册。

二审的判断也与一审相同。

二审同样认定,原告1公司的上告是由无诉讼代理权的人提起的,因而上告本身不合法。

关于原告2公司与原告3大学的请求,法院认为,就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能否单独提起审决撤销之诉这一问题,虽在法理上予以认可,但发明的权利要求第1项能够从在先发明轻易做出,缺乏创造性,故驳回了原告们的请求。

参考

根据韩国《专利法》,在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的情况下,出于须合一确定的必要,规定专利申请以及针对特许厅审查官所作专利驳回决定等的审判请求,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

不过,对于因专利驳回决定等提起的审决撤销之诉是否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起,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即便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中1人单独提起上述请求撤销审决的诉讼,只要在该诉讼中撤销审决的判决得以确定,撤销的效力便会在与其他全体共有人的关系中使审判程序重新开始。

在驳回审决撤销请求的判决确定、审决得以维持的情况下,不会对未对审决提出不服的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但是,因专利驳回决定等提起的审决撤销之诉,若成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将导致其余共有人的权利行使受阻或权利消灭这一不当结果,因此其并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3. 专利诉讼,最高法院对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的判断

最高法院对本专利诉讼的判断同样维持了原审的判断,驳回了原告们的请求。

关于原告1公司的上告,最高法院同样认定,专利代理人与专利法人并未获得诉讼委托,对于提交上告状的行为,原告1公司的追认也未被认可。

最高法院通过既有判例判示,除有特别情形外,对无权代理人所实施诉讼行为的追认应以诉讼行为整体为对象,不允许仅对部分诉讼行为进行追认。


即,最高法院认定原告1公司的上告是由无诉讼代理权的人提起的不合法上告,因而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2公司与原告3大学的上告,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审判断,驳回了原告们的请求。

最高法院同样与原审一致地认定,在专利申请阶段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申请,但审决撤销之诉可由共有人中1人单独提起。


然而,最高法院认定,申请发明的权利要求第1项是该技术领域具有普通知识的人能够从在先发明轻易做出的,缺乏创造性,原告2公司与原告3大学的上告没有理由。

4. 专利诉讼,大倫的策略是?

这是一起在专利诉讼中共有专利权与诉讼代理合法性争点成为问题的案件。

本次专利诉讼是再次揭示专利诉讼代理人合法性、专利法上共有人权利与责任以及发明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案件。

正如原告1公司的案例所示,在提起诉讼或上告时若不具备合法的代理权,诉讼本身可能会因不合法而被驳回,因此在开始诉讼程序之前,彻底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及委托程序比什么都重要。

此外,该判决明确了:与在先发明相比,若申请发明处于能够轻易做出的水平,则不认可其创造性。

此前12月17日,最高法院认为以'二次电池用极板堆叠装置'为内容的专利发明的创造性并未被否定,因而命令对原告方的请求重新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先对现有技术的范围与内容、与现有技术的差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证据等进行基础把握,然后审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专利申请当时的技术水平,作为创造性判断对象的发明能否克服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从现有技术轻易做出。

即,不得以已知晓作为创造性判断对象的发明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为前提,事后判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否轻易做出该发明。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拥有多起专利诉讼等纠纷解决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为专利诉讼提供所需的法律程序,并提供符合法理标准的技术保护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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