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军事审判,因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被起诉的被告人

- 2. 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原审判断为无罪

- 3. 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最高法院作出与原审不同的判断

- - 1. 最高法院对扣押、搜查合法性的判断
- - 2. 最高法院对证据能力的判断
- 4. 军事审判,大倫的策略是?

1. 军事审判,因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被起诉的被告人
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此前因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在担任国防战备态势检阅团检阅官期间,取得军事机密处理许可,负责处理其在国防部、国防战备态势检阅团等因业务而生成或取得的军事机密。
被告人退役后,尽管军事机密处理许可已被解除,仍将其在职期间取得的属于军事二级机密的作战现况地图、各项属于军事三级机密的文件等夹带在个人物品中带出,并保管于本人住所。
身为军人的被告人在退役后仍将军事机密文件持续保管于自宅,在针对第三人的另案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案件的扣押搜查过程中,本案文件被扣押。
被告人因非授权人持有军事机密而被以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提起公诉,接受军事审判。
2. 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原审判断为无罪
关于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原审表示维持判定无罪的第一审判决。
原审维持第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公诉事实缺乏犯罪证明,其理由如下。
1. 令状所载嫌疑事实为,案外人向被告人泄露了S师团部队改编及迁移计划。
2. 本案各文件系与令状所载嫌疑事实无关而生成及取得,亦非该嫌疑事实的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
因与作为令状签发事由的犯罪嫌疑事实无关,故本案各文件不得用作被告人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罪的有罪证据。
3. 即便就本案各文件重新向法院取得扣押、搜查、验证令状,第一次扣押的违法性亦无法治愈,故不得认定其证据能力。
检察官为证明公诉事实所提交的其余证据,均系通过本案各文件取得的二次证据,因此同样不得用作证据。
3. 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最高法院作出与原审不同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对接受军事审判的被告人的判断与原审不同。
最高法院阐明如下法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 最高法院对扣押、搜查合法性的判断
根据旧《军事法院法》规定:“军检察官在犯罪侦查有必要时,可依据军事法院军法官签发的令状进行扣押、搜查或验证”。
规定军事法院在必要时,可仅限于可认定与被告案件有关联者,扣押被认为系证物的物品或搜查其他场所。
军事法院所规定的“与案件有关联”,是指与扣押、搜查令状所载嫌疑事实相关,并具有能够证明该事实的最低限度价值。
最高法院判断,在可用作证明犯罪动机与经过、犯罪手段与方法、犯罪时间与场所等的间接证据、情况证据或自白的补强证据的情形下,亦可认定关联性。
2. 最高法院对证据能力的判断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侦查机关不得扣押与作为令状签发事由的犯罪嫌疑事实无关的证据。
此外,未另行取得令状,不得将扣押物或所扣押的信息用作与作为该扣押依据的扣押、搜查令状嫌疑事实无关之犯罪的有罪证据。(参见最高法院2018도1886号判决等)
最高法院就上述判例判断,“证据收集阶段的关联性”与“为使用证据的关联性”应予区分。
即,若侦查机关根据令状执行当时已知或可知的情况,扣押了可认定具有关联性的物品等,则即便此后查明存在否定关联性的情况,已经完成的扣押处分也不能就此立即变为违法。
原审以本案各文件的生成及取得经过为由,判断第一次扣押具有违法性,但最高法院认为这只是在第一次扣押之后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方才确认的情况,难以视为第一次扣押当时侦查机关已知或可知的情况。
最高法院判断,嫌疑事实与本案文件之间可认定具有客观、人的关联性,且该文件具有作为补强自白的直接证据的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扣押搜查的关联性及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的法理存在误解,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 军事审判,大倫的策略是?
军事审判是指在军队内部设立的军事法院,对违反🔗军刑法等军法的犯罪人进行的审判。
就本案军事审判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案件而言,核心争点在于扣押、搜查的合法性与证据能力问题。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证据调查、数字取证、警护组的联动,针对违法的扣押、搜查展开防御策略,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此外,具备军队内部程序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军事专业律师基于对军事法院及最高法院判例的细致分析,提供量身定制的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