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提起课税前适否审查的A法人

- 2. 课税前适否审查的四个争议事项

- -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1. 特殊关系的影响与否
- -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2. 关税估价适用的适当与否
- -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3. 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4. 拟课征加算税通知是否违法
- 3. 课税前适否审查,维持课税前通知处分的决定

- 4. 课税前适否审查,大倫的协助如何?

1. 提起课税前适否审查的A法人
这是A法人提起课税前适否审查的案例。
A法人是从位于香港的B公司和位于新加坡的C公司进口酒类并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法人。
通知厅对申请法人实施了关税调查,结果认定申请法人与特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价格影响了课税价格,据此就酒税、教育税、增值税等作出了课税前通知。
理由包括采用任意的价格决定方法,以及以明显低于比较对象货物的价格进行定价等。
对此,A法人于2024年5月30日申请了课税前适否审查,并对课税前通知提出了不服。
2. 课税前适否审查的四个争议事项
A法人提起的🔗课税前适否审查共有四个争议焦点。
1.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交易价格 3. 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申请主张是否成立 |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1. 特殊关系的影响与否
A法人主张交易价格并未受到特殊关系人的影响。
A法人主张,申请法人的销售毛利率与竞争公司处于相近水平,申请法人的进口价格也反映了出口方合理的成本与利润,并未被定为不当的低价。
A法人主张通知厅未能正确理解通常的行业特性。
但通知厅指出,A法人在未通过TP研究或第三方基准审查交易价格适当性的情况下,以过去先行关税调查的结果为由选定了进口价格;且争议货物的交易价格与竞争货物或先行关税调查当时选定的竞争货物的进口价格相比明显偏低。
据此,通知厅综合认定,A法人的销售毛利率与韩国国内同种行业相比明显偏高,不能视为反映了合理的成本与利润,从而判断其受特殊关系影响被定为不当的低价。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2. 关税估价适用的适当与否
A法人主张,课税前通知中提出的调整系数被一律适用,导致课税价格被不当核定,这违反了WTO关税估价协定与《关税法》。
此外,A法人主张,即使申请法人的交易价格被否定,也应优先重新审查依据《关税法》第31条至第35条的价格决定标准,且本案中不存在依据第33条否定审查课税价格的正当理由。
然而通知厅反驳称,课税价格的核定是反映过去关税调查中认定的调整系数、以合理的方法进行的,并依据A法人提交的资料与过去的调查决定了课税价格。
此外,A法人未响应通知厅的资料要求,未参与课税当局与纳税人之间的协商,并着重主张比较对象企业选定或同种及同类比率计算等存在错误。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3. 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A法人主张,由于过去的关税调查中交易价格已获认定,因此关税厅变更课税价格属于侵害信赖的不当处分。
韩国大法院明示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要件 |
| 1. 课税官署向纳税人作出可成为信赖对象的公开见解表明 |
| 2. 对于信赖课税官署的见解表明为正当一事,纳税人不存在归责事由 |
| 3. 纳税人信赖该见解表明并据此实施了某种行为 |
| 4. 课税官署作出违反上述见解表明的处分,从而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结果 |
A法人主张,进口价格决定方法在十余年间未曾变动,且已提交关税调查所需的、通知厅要求的全部资料,因此不存在法人的归责事由。
尽管如此,通知厅作出课税前通知致使纳税人的金钱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其主张通知厅的课税前通知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溯及课税。
但韩国关税厅指出,问题在于A法人在先行关税调查当时将“进口价格相对于韩国国内批发销售价格之比率的O倍”任意解释为绝对不变的比率来决定进口货物的价格,此后并未调整实际进口价格,且在进口价格大幅上涨的国内外变化下仍未予以调整。
因此,通知厅作出判断,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属违法这一申请主张难以采纳。
课税前适否审查争议焦点4. 拟课征加算税通知是否违法
A法人强调,下调进口价格是反映外部变量的合理决定,不存在少报或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并主张课征加算税不当。
但通知厅指出,A法人系任意解释《关税法》及施行令,仅属单纯的法令不知与误解。
即着重指出,这是错误地判断先前关税调查的结果提示了进口货物交易价格的决定方法。
此外,即使曾对先行关税调查作出过处分,这也是过去的处分,不能视为对此后进口的争议货物课税价格所作的通知厅处分。
因此,通知厅作出判断,认为这并不属于关税厅变更解释的情形,故应免除加算税这一申请主张难以采纳。
3. 课税前适否审查,维持课税前通知处分的决定
课税前适否审查的结果,韩国关税厅判断A法人的申请无理由。
本案课税前适否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无理由,决定维持课税前通知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