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通话录音证据,录音文件副本能否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 原审认定录音文件副本不具有证据能力
- 2. 通话录音证据,韩国大法院对录音文件副本证据能力的判断

- - 录音证据,应根据是否证明副本与原件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
- - 录音证据,认定副本与原件具有同一性
- 3. 通话录音证据,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通话录音证据,录音文件副本能否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这是一起与通话录音证据有关、争议焦点为无原件的录音文件副本能否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的案件。
被告人因涉嫌共同欺骗被害人、骗取约2亿7,000万韩元现金而被起诉。
为证明上述公诉事实,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一张存有多份录音文件的CD,作为证明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及收取现金事实的证据。
对此,被告人主张其并未如公诉事实所述欺骗被害人,也未从被害人处收取现金,并主张上述录音文件是没有原件的副本,因此不具有证据能力。
原审认定录音文件副本不具有证据能力
原审着重考虑了检察官作为证据提交的CD所存录音文件的原件已不存在这一点,认为无法证明犯罪,因而撤销一审作出的有罪判决,改判无罪。
原审表示:“无法确认原件在复制过程中未经过编辑等人为改动,而是依照原件内容原样复制”,并指出本案录音文件的证据能力不能得到认可。
2. 通话录音证据,韩国大法院对录音文件副本证据能力的判断
关于通话录音证据,韩国大法院对无原件录音文件副本作出的判断与原审不同。
韩国大法院阐明如下法理,并指出即使是录音文件副本,也可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录音证据,应根据是否证明副本与原件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
对于记录谈话内容的录音文件,不仅应考虑到其本身不附有制作人或陈述人的签名或盖章,还应考虑到其内容可能因录音者的意图或特定技术而被编辑⋅篡改的风险。
因此,相关文件应为直接录制谈话内容的原件;若为从原件复制的副本,则必须证明该副本在复制过程中未经过编辑等人为改动,而是依照原件内容原样复制。
法院认为,如无上述证明,不应轻易认可其证据能力。
但是,在无法或难以提交原件,因而不能直接比较原件与副本时,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参与录音文件生成、传递及保管等程序人员的证言或陈述、对录音文件的检验⋅鉴定结果、侦查及庭审过程等各项情况,判断是否已证明副本与原件具有同一性。(韩国大法院2012.9.13.宣判的2012도7461号判决)
录音证据,认定副本与原件具有同一性
被害人使用自己的手机录制了与被告人的谈话,并复制这些录音文件(扩展名为“3gp”或“m4a”),存储于电脑或外置硬盘中,随后删除了手机中存储的大部分录音文件。
之后,被害人将电脑或外置硬盘中存储的部分录音文件复制到CD,并提交给侦查机关。
根据原审法院的鉴定委托,首尔北部地方检察厅电子数据取证团队对被害人用于录音的手机进行了取证分析,结果显示各录音文件的哈希值相同。
此外,实施上述鉴定的语音分析员陈述,普通人先转换相关录音文件并进行篡改,再将其压缩回本案文件格式并非易事。
韩国大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没有发现足以怀疑本案录音文件内容曾被编辑⋅篡改的痕迹。
也就是说,本案录音文件副本很有可能具有证据能力,因此韩国大法院撤销了未认可其证据能力并对公诉事实作出无罪判断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3. 通话录音证据,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这是一起与通话录音证据有关、争议焦点为无原件的录音文件副本能否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的案件。
私人将自行复制的录音文件副本作为证据提交时,原则上应通过比较哈希(Hash)值等方式直接比较原件与副本,以证明该副本在复制过程中未经过编辑等人为改动,而是依照原件内容原样复制;但在无法提交原件时,则应综合录音文件的检验⋅鉴定结果等,主张副本与原件的同一性已得到证明。
在上述情况下,利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准确分析证据、依照法律程序提交证据、制作专家意见书及提供鉴定支持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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